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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导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拜建国审理行政案件“为节省司法资源”无诉的必要性:焦作市祭祀

2017年4月24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山阳区卫计委的不予许可决定焦作市祭祀。中站区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豫0803行初11号行政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山阳区卫计委针对原告的一个许可申请,在口头许可决定存在的前提下又直接作出书面不予许可决定,显然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了山阳区卫计委作出的山卫字(2017)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山阳区卫计委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豫08行终175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1日,山阳区卫计委向李艳送达一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依据两级法院判决结果,经集体研究,决定撤销单位主要负责人在2016年10月9日对李艳申请设置艺新南卫生服务中心作出的口头许可决定焦作市祭祀。并未告知李艳撤销的原因、法律依据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随后被告据此再次对李艳做出山卫字(2017)第2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李艳不服山阳区卫计委的《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告知书》告知的内容,以及在此基础上的(2017)第2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分别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祭祀。2018年10月31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0803行初24号行政判决。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2017)豫0803行初11号行政判决和(2017)豫08行终175号行政判决均没有要求山阳区卫计委撤销口头许可决定的内容,山阳区卫计委撤销口头许可决定属于程序错误,且做出撤销口头许可决定没有载明依据的事实,撤销亦无法律依据。据此,判决撤销山阳区卫计委做出的《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告知书》。在另附一案件的审理中,依据上述,认为山阳区卫计委做出的不予许可决定程序错误也判决予以撤销。

  山阳区卫计委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的(2018)豫0803行初24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行终324号行政裁定以“另一案件也要审理,为节省司法资源”、“无诉的必要性”为由,驳回李艳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中站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803行初24号行政判决焦作市祭祀。

  然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无需审理”的同时,在另一案件山阳区卫计委上诉的不服中站区人民法院撤销其做出的山卫字(2017)第2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案件中,出尔反尔,违背了自己在本案中的承诺,就李艳提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存在程序错误部分(撤销口头许可决定错误),只字不提,根本不予审理焦作市祭祀。

  一、原裁定严重侵犯了李艳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焦作市祭祀。

  2017年的(2017)豫0803行初11号行政判决和(2017)豫08行终175号行政判决均认定:“被告山阳区卫计委针对原告的一个许可申请,在口头许可决定存在的前提下又直接作出书面不予许可决定,显然程序违法焦作市祭祀。”那么,山阳区卫计委做出的撤销口头许可决定是否违法,直接决定着其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山卫字(2017)第2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程序上是否违法。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焦作市祭祀。

  根据本案事实结合上述法律可以看出:

  1、李艳对山阳区卫计委做出的撤销口头许可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赋予的权利焦作市祭祀。且在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已经判决李艳胜诉的情况下,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艳的诉求是否正确,并做出终审判决是其需要所尽的义务。

  2、根据2017年的两审判决,撤销口头许可决定是否违法,直接决定着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山卫字(2017)第2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程序上是否违法焦作市祭祀。一个如此重要的诉讼,原裁定怎么能说“无诉的必要性”?

  3、相反,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撤销口头许可决定亦无法律依据”焦作市祭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作为李艳诉讼要求撤销山卫字(2017)第2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基础——撤销口头许可决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需要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不予认可。

  4、更为气愤的是,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中,以“下一案件,能保障李艳合法权益”为理由驳回李艳起诉的同时,却在对一审做出的撤销山卫字(2017)第2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另一案件的二审中,对山阳区卫计委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程序过程——撤销口头许可决定是否错误,出尔反尔、只字不提焦作市祭祀。

  法律赋予李艳依法诉讼的神圣权利,就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案件一个“无须审理”、一个“不予审理”当中被消失的无影无踪了焦作市祭祀。

  二、原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极其荒谬焦作市祭祀。

  行政诉讼的特征之一,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活动焦作市祭祀。

  本案当中,李艳是因对山阳区卫计委做出的撤销口头许可决定不服,即请求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口头许可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焦作市祭祀。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在另一案件中,对不予许可决定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必然会对李艳申请设置艺新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司法审查即可保障李艳的合法权利……本案无须再审理”。

  针对本案,李艳原本是通过告起诉山阳区卫计委做出的撤销口头许可决定错误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却将审查对象苛求地指向了行政起诉的主体李艳是否符合条件焦作市祭祀。

  李艳的申请条件能保证山阳区卫计委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吗?是撤销口头许可决定是否合法的必然前提条件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李艳的申请条件是否合法审查焦作市祭祀,就能得出山阳区卫计委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是否正确的结论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不能!

  并且焦作市祭祀,在下一案件的诉讼中,李艳依然提出山阳区卫计委做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存在程序错误----撤销口头许可决定错误,为什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对李艳的诉求不去审查行政机关被告的行为,却要执着的审查李艳这名原告呢?

  另外焦作市祭祀,承担着繁忙审判任务的一审法院尚能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他们就不懂得“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三年多艰苦的法律维权,李艳深深明白了在这起“民告官”的诉讼中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良苦用心”:一审判决的审判委员会已经认定“山阳区卫计委撤销口头许可决定属于程序错误,且做出撤销口头许可决定没有载明依据的事实,撤销亦无法律依据”,这一事实非常明确、无可更改焦作市祭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想在另一案件的审理中,最终改判为山阳区卫计委的不予许可决定正确,只有在本案中对李艳的要求撤销口头许可决定的诉求“无须审理”予以驳回;而在另一案件的审理当中,以另外一种理由——所谓的“对李艳的申请条件是否合法件进行审查,就能保障李艳的合法权益”,来规避审查山阳区卫计委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基础——撤销口头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否则一旦审查撤销口头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必然导致的是行政机关两个案件的败诉!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昭然若揭焦作市祭祀!

  三、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焦作市祭祀。

  (一)原裁定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焦作市祭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19号)规定: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焦作市祭祀。

  本案一审判决认为:2017年两审法院均没有要求山阳区卫计委撤销口头许可决定的内容,山阳区卫计委撤销口头许可决定属于程序错误,且做出撤销口头许可决定没有载明依据的事实,撤销亦无法律依据焦作市祭祀。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有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既然(2018)豫08行终324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也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焦作市祭祀,对于没有法律依据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撤销口头许可决定,难道原裁定不予审理就属于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反倒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况且,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需要判决不予认可焦作市祭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能“无需审理”呢?

  (二)原裁定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错误焦作市祭祀。

  1、李艳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四项法定条件,并且在一审诉讼中严格遵守了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定焦作市祭祀。

  2、李艳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的法定情形焦作市祭祀。

  3、李艳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合并审理的法定情形焦作市祭祀。

  4、原裁定的“为节省司法资源而无须审理”不是所谓的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违反其他法定的起诉条件焦作市祭祀。更非是法官判后答疑中所阐述的

  由以上看出焦作市祭祀,李艳的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其它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除了所谓的“为节省司法资源”是指什么?

  四、原裁定违反了司法裁判具有严谨性的特征,其载明内容前后自相矛盾、难圆其说焦作市祭祀。

  没有审理就不能认定,这是司法裁判的严谨性焦作市祭祀。

  1、既然本案“无需审理”而驳回了李艳对《履行法院判决告知书》所载明内容的起诉焦作市祭祀,在没有就本案审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怎么能在裁定书的前文部分主观含糊的说《履行法院判决告知书》存在瑕疵?“瑕疵”指的具体是什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撤销口头许可决定属于程序错误,且做出撤销口头许可决定没有载明依据的事实,撤销亦无法律依据焦作市祭祀。更有甚者,这个撤销口头许可决定除了有一个告知程序外,既没有书面的决定书,甚至连李艳如果不服可以行政诉讼的权利都不予告知。对于一个满面疮伤、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决定,二审法院怎么能故意缩小成具有微小错误的“瑕疵”?是在有意回避什么?

  2、同样,二审法院既然驳回了李艳对《履行法院判决告知书》所载明的撤销口头许可决定的内容的起诉,在没有对撤销口头许可决定及另一案件的不予许可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在裁定书的前文部分就主观的说山阳区卫计委启动撤销口头许可决定、重新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反,中站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里作出了详细阐述并认定:撤销口头许可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依据焦作市祭祀。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拜建国法官在有意掩饰什么焦作市祭祀?(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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