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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镇出租车司机起诉瑞昌市运管所案件已开庭结果择日宣判(转载):瑞昌市祭祀

码头镇出租车司机起诉瑞昌市运管所案件已开庭结果择日宣判

   九江晨报讯(记者吴翔 赵岑雨)4月22日,瑞昌市金城出租车公司起诉瑞昌市运管所行政乱作为一案在该市法院开庭审理瑞昌市祭祀。据法院人士称,案件结果要待法院合议后择日宣判。

   案件起因于瑞昌市金城出租车公司所属50辆出租车被圈定在码头镇范围运营,因该镇尚处发展期,出租车需求疲软,以致运营亏损严重,部分出租车司机继而跑瑞昌市区拉客,受到瑞昌市运管部门扣车或罚款处罚瑞昌市祭祀。

   原告起诉称,2011年2月11日,该出租车在瑞昌市区运营时,运管部门在未出具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书及材料的情况下,暂扣了车辆,直到2月22日,瑞昌市运管所向原告作出了“瑞昌市出租车汽车公司违约金支付通知书”并从公司履约保证金中扣款,随后23日返还车辆瑞昌市祭祀。

   金城出租车公司(下称“原告”)为此起诉瑞昌市运管所(下称“被告)行政乱作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扣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告作出”瑞昌市出租汽车公司违约金支付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瑞昌市祭祀。

   据了解,2010年8月,金城出租车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所属赣G-3M108出租车同月取得了道路运输证,两证发证单位均为瑞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瑞昌市祭祀。

   原告金城出租车公司认为,金城出租车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客运行为,受《行政许可法》保护;被告在未出具有效法律文书时扣车的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被告作出的违约金支付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瑞昌市祭祀。

   22日在法庭现场,被告瑞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递交了行政答辩状瑞昌市祭祀。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

   至于瑞昌市运管所2月11日扣押金城出租并予以处罚行为,被告答辩称,金城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暂扣车辆并进行罚款瑞昌市祭祀。同时,还否认了对赣M-3M108出租车有扣车和罚款行为。

   而原告起诉运管所时称“违约金支付通知书”属具体行政行为,瑞昌市运管所则表示,该行为并不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履行合同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瑞昌市祭祀。

   据了解,此前金城出租车公司同码头镇政府、码头工业城管委会签订了《瑞昌市码头镇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书》,按照合同的约定,运营范围被限定在码头镇区域瑞昌市祭祀。按照有关人士说法,对码头镇出租车的管理是一种“合同约定”。

   该案诉讼代理律师杨峻认为,《瑞昌市码头镇出租车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书》的双方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码头镇政府、码头工业城管委会属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的民事权利只在有限的范围内,码头镇出租汽车经营权不是俩行政机关的民事权利,这种经营权利实质上是变相的“行政许可行为”瑞昌市祭祀。同时,“违约金”支付的对象是被告的“国库”,而不是合同的“守约方”。

   “在本案中,被告行为是行政主体用其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行为,无论原告是否同意,都‘有权’直接强制扣除原告的‘违约金’瑞昌市祭祀。”杨峻律师称,被告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行为,而是对原告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权利的干预和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

   杨律师称,被告作出的“违约金支付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金城出租车公司已取得的行政许可相冲突,是违法要求原告履行行政许可以外的法律义务,同时,被告所作出的扣车、罚款行为程序违法,而且没有出具有效法律文书,属适用法律错误瑞昌市祭祀。此外,被告瑞昌市运管所在作出通知时,没有告诉对方任何救济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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