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所在村第18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2016年2月,依据当时江山市安置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敖坪村第18村民小组获得江山市国土局核定的名额后,按照贺村镇政府的指导意见,全体户主会议表决通过确定具体的参保对象55人,经过江山市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层层审核批准后,我和同组村民55人参加了本次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江山市祭祀。2016年3月我依法向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山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一次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江山市人社局以出台新政策《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为由拒绝办理。
《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的发文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而我提出申请的时间是2016年3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江山市人社局以此文件为依据拒绝办理显然不合理不合法江山市祭祀。于是我多次提出并于2016年12月2日向国家信访局网站投诉反映,要求按照江征农保(2016)1号文件出台前政策给我办理一次补缴手续。在多次请求无果的情况下,我依法将拒不办理的江山市人社局诉上法院,在江山市人社局接到起诉状副本后,江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对措施,首先要求贺村镇政府按“自查自纠、违规参保”的名义,将我的参保名单上报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江山市社保局)作清退处理。
贺村镇政府接函后立即编造出一系列的材料,以违规参保(人地不对应)为由将我的名单上报至江山市社保局江山市祭祀。就这样我的参保资格在江山市人民政府的权控操作之下,被江山市社保局违法取消,我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撤销了江山市社保局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在90天内重新作出处理,可江山市政府无视法律,不仅不督促江山市社保局遵照判决履行,而是指令贺村镇政府再次编造材料,换成江山市人社局再次将我的参保资格取消。一个行政行为由两个行为单位作出,且内容相同,前所未闻,于法无据。
众所周知,在2016年5月13日新政策出台之前,江山市安置失地农民社保是不用按“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原则实施的,而且这一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3日一直在实施,在整个江山市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江山市祭祀。我所在的18小组的土地被征收时间是2009年,参保时间却是在2016年,显然没有按“即征即保、先保后征”实施;仅敖坪村第18小组55人参保对象中就有39人(其中3户5人是零承包土地)没有人地对应,不仅如此,当时在整个江山市有成千上万人参保对象没有人地对应,唯独对我一个遵纪守法的者要实行“人地对应”,这显然就是对我一个无权无势的弱妇女的公然欺压,对法律的亵渎。
江山市政府真牛,能将一个未发文的政策提前来实施,又能将一个行政行为分为两个行政单位作出,更能将一个政策对付一个人江山市祭祀。一个行政行为由多个行政单位作出,江山市各级政府部门视法律为儿戏,视百姓的基本权益为草芥;同是江山市公民,同一政策却遭到不同对待,江山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完全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