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之书

诞生于2010年,专业的公墓陵园管理系统、网络祭祀系统。

泰州市中医院违法使用糖皮质激素造成本人医疗事故 竟拒不承认!:泰州市祭祀

泰州市中医院知法犯法,造成本人医疗事故,草率人命,故意隐瞒医疗事故事实真相,规避违法行为泰州市祭祀。在违法的事实面前,竟要求去做医疗鉴定!

  事由:

  1、本人因受凉口角歪斜3天(贝尔面瘫)于2013.10.18住院泰州中医院耳鼻喉科泰州市祭祀。因主治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地塞米松磷酸钠激素说明书”、“醋酸泼尼松片说明书”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第2版(泰州中医院汇报中提的8年制教科书),超量、超时、违法使用“地塞米松磷酸钠激素”及“ 醋酸泼尼松片”,事实造成本人产生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骨质疏松、白内障、肌无力、银屑病复发、库欣综合征面容和体态、体重增加等过量使用糖皮质激素之不良症状。造成本人至今坐、行困难、跛行,腿痛、双膝无力、视力模糊、银屑病在发等;无法蹲下、曲腿、穿裤袜等;使本人无法工作并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对本人身体、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对本人后续个人生活、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伤害,对本人父母、妻儿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使本人不仅生活在身体、精神伤害的痛苦中,生活在还可能会产生其他不良症状的恐惧中!

  2、本人于2014.7初在省人医置换髋关节期间泰州市祭祀,经过咨询、查证,方知因泰州市中医院不合规使用糖皮质激素造成本人如上症状后,于2014.10.21行文向泰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反映,可有关部门人员无视国家法规规定,在收到本人行文23天方给本人回复!2014.11.12泰州市中医院回复市卫生局医政科对本人情况的汇报(本人于2014.11.14日收到复印件)中,泰州市中医院领导及专家们更是无视国家法规、法典之规定,在未对造成本人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汇报,作下无责任之断语,其在汇报中故意对相关依据进行规避,主观臆断有关依据,隐瞒事实真相,多方寻找规避违法之借口,为泰州中医院及相关责任人逃避医疗责任保驾护航,对患者抱有极不负责的态度!其汇报中所述情况与本人医疗档案(皆出自于泰州市中医院)中的用药情况存在极大差距!

  事实、依据和证据:

  1、未经事先检查,且本人有银屑病史,泰州市中医院违反国家法典规定使用糖皮质激素泰州市祭祀。

  1)2013.10.18本人入院时告知医师,本人有银屑病史,有一年多未发(证据:泰州市中医院入院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明确:“寻常型银屑病尽量避免使用糖皮质激素,若有需要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才能控制疾病,挽救患者生命时,如果合并上述情况,可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严密监测上述病情变化的同时,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此原则中所讲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方式为口服或静脉注射、静脉滴注”泰州市祭祀。

  2)本人入院时,泰州市中医院仅对本人外在情况,如四肢、皮肤、面部及精神等有目测检查外,根本就没有对本人其他情况进行检查,于2013.10.18即对本人使用了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第二天后方对本人进行了一部分检查泰州市祭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 “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证据:本人的泰州市中医院化验单、检查片。

  2、关于泰州市中医院违法使用地塞米松泰州市祭祀。

  1)在泰州市中医院汇报中说:我院耳鼻喉科在此患者中激素用法用量为:10.18开始10mg/d,加入5%葡萄糖内静脉滴注,共计5天;10.23日减为地塞米松5mg/d,加入5%葡萄糖内静脉滴注,共计3天泰州市祭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地塞米松磷酸钠激素说明书:大剂量连续给药一般不超过72小时,应当2-4天后逐渐减量,5-7天停药)

  2)事实上,本人的泰州中医院医疗档案长期医嘱单中却是从10.18开始地塞米松10mg/d,竟是加入0.9%氯化钠内静脉滴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地塞米松磷酸钠激素说明书:应以5%葡萄糖注射液稀释),共计5天;依据: 0.9%氯化钠注射液做溶媒,有加重地塞米松在人体内水钠潴留,体内水钠潴留可能引起的疾病有:低血钾、血压高、头痛、心肌肥厚、糖耐量降低等泰州市祭祀。证据:本人的泰州市中医院两次血钾化验单,2013.10第一次数据4.34,2014.10第二次数据3.5;血钾正常值为3.5--5.5 。

  3)事实上泰州市祭祀,本人的泰州中医院出院结算清单中地塞米松5mg/支规格的为17支,总用量为85 mg,其在汇报中仅有75 mg,还有10 mg应在10.23开始挂了2天,事实挂地塞米松5mg/d,应为5天,总计连续挂地塞米松为10天!应当5-7天停药!(证据:有本人的泰州市中医院长期医嘱单和出院结算清单及泰州市中医院向市卫生局医政科汇报复印件)

  3、关于泰州市中医院违法使用强的松泰州市祭祀。

  1)泰州市中医院前期已经对本人通过地塞米松进行治疗,并且面瘫病情已经稳定,泰州市中医院汇报中说:10.26改为口服强的松20mg每天一次,共4天;10.30强的松减量至10mg每日一次,直至11.4出院为止泰州市祭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强的松说明书中讲:口服一般一次 5~10mg (1~2片),一日10~60mg(2~12片)。强的松规格5m/片。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2)泰州市中医院汇报中强的松总计用量140mg,而在本人的泰州中医院出院结算清单中强的松5mg/片规格的为24片,计120 mg!(证据:有本人的泰州市中医院长期医嘱单和出院结算清单及泰州市中医院向市卫生局医政科汇报复印件)泰州市祭祀。

  4、关于泰州市中医院医师敷衍本人的临床反映泰州市祭祀。

  1)本人2013.10.18开始住院,挂水4天时即发生恶心、肚痛现象泰州市祭祀。问医师,回答说是正常反映,后肚痛实在难忍,医师开口服药奥美拉唑肠溶片,服后有缓解,(证据:泰州市中医院医疗档案医嘱单及费用清单)。

  2)挂水7天时,造成本人银屑病复发,问医师,亦回答说是正常反映泰州市祭祀。后与皮肤科会诊,配中药口服,未见好转。(证据:泰州市中医院出院记录及费用清单、向市局的汇报)

  3)挂水至2013.11.3本人发生面容肿胀,鼻与面齐,问医师,还是回答说是正常反映,说是挂激素造成的!在此情况下,本人强烈要求停止挂激素,并要求出院泰州市祭祀。(证据:泰州市中医院医嘱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本人在泰州市中医院针炙科针炙时自拍的照片)。

  5、泰州市中医院主观臆断《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第2版中地塞米松的使用

  关于泰州中医院汇报中提到的8年制教科书《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第2版治疗方案(948页)非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第一项糖皮质激素中说:用于消肿、消炎、抑制免疫反应泰州市祭祀。可用地塞米松10mg/d,加入5%葡萄糖内,静脉滴注。

  1)《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第2版内并没有明确地塞米松具体使用的天数,以及每天的用量,及何时停药等泰州市祭祀。

  2)药品使用说明书是得到国家审批认定的,用药应当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特别是激素类的药物泰州市祭祀。

  3)《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不是国家法律或法典,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凡与国家法律或法典相冲突的,应以国家法律或法典为准泰州市祭祀。

  4)泰州市中医院汇报中引据《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第2版,说: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激素治疗有监床指征,符合诊疗操作规范泰州市祭祀。这是泰州中医院主观臆断《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第2版中所讲,其使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地塞米松磷酸钠激素说明书”,是没有法律和临床指征依据的,治疗措施错失千里,完全违背诊疗操作规范!泰州中医院是为自已逃避医疗责任寻找的借口!是在欺骗市局、欺骗患者、欺骗公众不懂!

  6、因泰州市中医院违反糖皮质激素的国家使用规定泰州市祭祀,事实上已造成本人出现了违规使用糖皮质激素的不良症状,并且这些不良症状连续出现,时间短;这些不良症状都是泰州市中医院医师的诊断!

  1)2013.10.18-2013.11.4,在泰州市中医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贝尔面瘫泰州市祭祀。

  2)2013.11.4-2013.11.16,因面容肿胀在家休息泰州市祭祀。

  3)2013.11.19-2013.12.13,因治疗面瘫出院时舌左面仍有麻木感,根据泰州中医院针炙科意见通过针炙进行诊疗,每天1小时;在针疗期间,发现左腿抬腿疼痛,要求针炙科王医生同时对腿也进行针炙泰州市祭祀。舌左面麻木感缓解,面容肿胀已消,银屑病未见好转,腿痛有加剧。

  4)2013.11.19-2014.1.28,本人左腿疼痛加剧,右腿亦有轻微疼痛,跛行,肌无力,无法上楼梯,需扶扶手方可上;视力模糊泰州市祭祀。

  5)2014.1.28就诊泰州中医院骨科许专家(女,据说已70多岁),经介绍病情,许专家讲因受凉腿痛,配许氏大膏药,要求针炙治疗;说如果未见好转可至其自家门诊就医泰州市祭祀。有:病历。

  6)2014.2.1-2014.2.18至泰州中医院针炙科王医生处针炙,针炙无效果,许氏大膏药也无效果泰州市祭祀。

  7)在泰州中医院针炙期间,因许专家未能解决本人腿疼痛问题,2014.2.12就诊泰州中医院骨科宋专家(男,约50多岁)处,经介绍病情,要求拍X片,宋专家看过X片后,说有骨质疏松现象(应当能发现,可却未能发现骨头缺血性坏死),在简易检查床上对我进行腿内外展检查,说疼痛是脊椎压迫神经扩散至腿而造成的,要求做核磁共振泰州市祭祀。有:病历,泰州中医院的X片及检查报告单。

  8)2014.2.19-2014.3.21就诊泰州中医院骨伤科,戴医师要求住院,拍核磁共振,入院中医诊断: 骨痹病(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左髋关节骨性关节炎, 骨质疏松症泰州市祭祀。后通过核磁共振片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骨质疏松。每天挂水1次,住院1个多月,无效果,本人要求出院。出院时仍是腿痛,无明显好转,跛行,肌无力、视力模糊。其出院记录上竟说:好转!有:泰州中医院骨伤科出院记录。

  自2013.10.18至2014.2.19泰州市祭祀,本人从腿痛、跛行、肌无力、视力模糊等,一直到被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骨质疏松,前后仅4个月,库欣综合征面容和体态,至今仍明显!银屑病仍在发!仍是腿痛、肌无力、坐行不便、视力模糊!

  9)2014.3.24-2014.6.16,腿痛加重,休息又上班泰州市祭祀。

  10)2014.6.4-2014.6.30开具转诊转院审批至省人医确诊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泰州市祭祀。有: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11)2014.6.30-2014.7.11住院省人医骨关节病区,初通过2014.2.12泰州中医院X片诊断:股骨头坏死;后经检查、拍X片(未做核磁共振),确诊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骨质疏松;并发现左侧髋关节已塌陷,2014.7.2由省人医吕医师主刀,置换左侧髋关节,因手术后有恢复期,右侧髋关节未换泰州市祭祀。有:省人医就诊资料,并有相关附件资料在泰州社保局。

  12)2014.7.11-2014.10.8从省人医出院回泰后,医嘱休息3个月,后上班泰州市祭祀。可右腿仍痛,跛行,双膝无力;库欣综合征面容和体态很明显;视力模糊。

  13)2014.10.8-2014.10.20因坐行不便等,无法工作,2014.10.20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泰州市祭祀。

  7、泰州市中医院一惯的草率工作作风和不严谨的工作态度

  1)泰州市中医院明知国家有规定慎用糖皮质激素泰州市祭祀,竟对患者不事先检查就用糖皮质激素;

  2)泰州市中医院明知本人有银屑病史泰州市祭祀,竟用糖皮质激素;

  3)泰州市中医院地塞米松的实际用量为85mg泰州市祭祀,汇报中仅有75mg;

  4)地塞米松实际加入0.9%氯化钠内泰州市祭祀,静脉滴注,泰州市中医院汇报中竟说加入5%葡萄糖内,静脉滴注;

  5)强的松在泰州市中医院费用清单中是120mg泰州市祭祀,而汇报中是140mg;

  6)泰州市中医院主观臆断《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第2版地塞米松的使用;

  7)泰州市中医院医师敷衍本人的临床反映;

  8)泰州市中医院汇报中讲:11.1(实际为2013.10.24)患者出现全身皮疹,初考虑药物过敏,使用10 mg地塞米松静滴一次,后请皮肤科会诊后,考虑为银屑病发作,遂停用静脉药物,改为口服中药治疗泰州市祭祀。泰州市中医院的先是“初考虑”,后是“考虑”,再是“遂停用”,没有进行确诊,就草率用药,置患者的生命于何地?!

  9)本人出院时,银屑病未见好转,仍是面容肿胀,鼻与面齐,并且面部及上身已发胖(库欣综合征面容和体态)泰州市祭祀。泰州市中医院汇报上竟说:经上述治疗病情稳定,恢复良好后出院。

  10)泰州市中医院汇报最后说:患者有银屑病史,外用糖皮质激素是目前治疗的常用疗法,且需要长期使用泰州市祭祀。泰州市中医院专家的汇报仅凭猜测。本人2010年初发银屑病,一直以来都是在泰州市中医院及人民医院医治,并没有使用且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并且在2012年初就已控制住。(证据:本人病历,其中有用药)。

  综所上述:

  本人短期连续产生的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骨质疏松、白内障、肌无力、银屑病复发、库欣综合征面容和体态、体重增加等过量使用糖皮质激素之不良症状泰州市祭祀,确是泰州市中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地塞米松磷酸钠激素说明书”、“醋酸泼尼松片说明书”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第2版,超量、超时、违法使用“地塞米松磷酸钠激素”及“ 醋酸泼尼松片”,而造成的!

  事实不因泰州市中医院专家的狡辩而改变泰州市祭祀!

  本人请求:

  为维护国家法规、法典之尊严泰州市祭祀,维护国家之正常社会秩序,使公众处于安全的医护环境,使不违法者自觉守法,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给本人及本人家庭一个交待,给社会公众一个交待!

  泰州市中医院医疗事故的受害者

  2014年10月20日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 Copyright By 生命之书.Some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生命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