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龙井市祭祀,蔡松男院长与审监庭长卜昌奎事先就拟定好了案件谁输谁赢
看看如下程序合法不:
一、人情关系程序
1、2002年的民事案件2006年进行再审龙井市祭祀,况且是在没有任何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的情况下进行再审的;
2、被告代理(延边州法院退休民事庭长)没有任何代理手续出庭代理龙井市祭祀。
3、开庭审案只有书记员金永学一个人单独审案,其他人在开庭几分钟后就都走了龙井市祭祀。
二、庭审法官故意销毁当事人的重要证据
2006年9月27日卜昌奎庭长开庭审案时,不到几分钟人就回办公室了,只留下书记员金永学一个人继续审案龙井市祭祀。庭审过程中金永学不断违反法庭纪律,不断公开引导被告如何说才是对自己有利的。庭审中,金永学拿走了我当庭举证的重要视听证据,说到卜庭长办公室去听(按规定,当庭举证当庭听),在那和卜昌奎庭长及另外一人共同销毁了我的重要证据(遗憾的是这些人在销毁证据时被金永学拿的录音机录下了卜昌奎庭长下令销毁证据时的命令:“关键地方都抹掉,他妈他想当证据使用,我们三个听听??????”。故意毁灭证据,铁证如山,无法抵赖。
因为这个证据是客观事实存在的根据
卜昌奎庭长要使违法的“再审”变成合法的,有这个证据存在是不可能的龙井市祭祀。由于这个证据的存在,足以阻止“再审”的继续合法进行;足以阻止蔡松男院长开庭前决定的打赢官司;足以阻止受命于人的卜昌奎庭长完成腐败违法任务。所以,被卜昌奎庭长毫不犹豫地下令销毁掉了。
(该证据是我开庭前一个月录制的龙井市祭祀。内容是:证实了2006年8月原被告孙开泉约了曲延武(工程施工总负责人)、柳林洪(孙开泉的朋友)二人到曲延武家,孙开泉准备用自家山场(价值7-8万元)顶拖欠我的工程款,要与我达成和解;证实了孙开泉把工程承包给了我,并且,始终没有结清工程欠款;证实了孙开泉用来还债山场的价值、松木杆的数量、生长年限、山场的位置等)。
三、
由于我申请毁灭证据的审监庭卜昌奎庭长等人回避后,蔡松男院长又重组了以金明文(刑事庭)副庭长为首新的民事审判庭龙井市祭祀。
金明文庭长审案时又销毁了卜昌奎庭长等人违法违纪的证据(遗憾的是金庭长销毁的是复制品),通过涂改、丢失证据等一系列手段,最终做出了枉法裁判 龙井市祭祀。
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能让法院执法人员如此接二连三地公开、肆无忌惮地销毁当事人的重要证据实令人震惊龙井市祭祀!!
二次组成的审判人员在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根本都不认识的情况下龙井市祭祀,如此接二连三地销毁一方当事人的重要证据,说明了什么问题?
我曾多次找蔡松男院长反映此事,要求解决这个问题,给个答复龙井市祭祀。蔡院长只说一句话:“算了吧”。
如此严重的侵权违法违纪事件,作为院长一句“算了吧”就了结了龙井市祭祀。说得多轻松!多么淡然!如此法院院长该不该受到问责?
由于我的重要证据被法院审监庭长卜昌奎和书记员金永学销毁了,违法的“再审”也变成合法的了龙井市祭祀。已经丧失诉讼权力的孙家父子又赢得了权力,以致后来又搞了重审、二审(几审下来,都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和启动进行“再审’的理由,只是通过销毁和涂改证据把孙家欠我钱的数字改变了)和没完没了的诉,诉,诉,使我的生活从物质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严重的伤害;也给社会造成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作为法官,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是公平、公正的象征,是老百姓的保护神龙井市祭祀。
可象龙井市法院审监庭长卜昌奎、书记员金永学这样执法的法官龙井市祭祀,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吗?国家法律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吗?能不给社会造成矛盾吗?能不损害法院仅存的那点公信力吗?
作为执法者,代表国家执法机关如此野蛮、霸道地执法,拿着国家的俸禄,却干着损害国家利益的勾当,把国家的执法机关当成了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龙井市祭祀。
还有一点职业道德吗?、还有一点执法意识吗?龙井市祭祀!还有一点党性原则吗?
我从2006年12月16日开始控告直至今日无果龙井市祭祀,上级法院不管;纪检不管;检察院不管,难道作为法官销毁当事人证据做得对,我控告错了?
最高法不是 “严惩腐败 整肃队伍 纯洁肌体”吗龙井市祭祀?
法官销毁证据是不是腐败龙井市祭祀???
法律、法规约束法官行为规定的那些制度难道都是糊弄人的吗龙井市祭祀?
谁能给个答复龙井市祭祀?????????????
当事人:苗福君
2014年3月14日
电话:1308934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