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起行政案件的当事人,2014年3月24日我到延吉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延吉市法院收到我的诉状后,立案庭把我的材料送行政庭审查,行政庭认为我超过了诉讼时效,建议我通过信访渠道申请行政机关处理延吉市祭祀。我认为我的案件没有超过时效坚持起诉,如果延吉法院不受理我的案件,就应该依照1997年4月21日 法发[199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给我出具裁定书,我多次要求延吉市法院立案庭出具裁定书,立案庭以种种借口推诿不给,显然是违规的。
从2014年4月26日起,到2014年8月26日,我从图门往返延吉32次,在长达150多天的时间里我多次找过立案庭、行政庭至今没有结论延吉市祭祀。法官行政不作为应当找哪个部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