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4日延吉市祭祀,吉林省乾丰拍卖有限公司,在延吉晨报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包括位于双阳胡同的房屋一处,面积136.64㎡,产权证编号162097;
2012年1月19日,本人缴纳了3万元保证金后参加了拍卖会,并以最高竞价22.53万元竞得标的延吉市祭祀。地点:延吉市人民法院五楼拍卖厅;
2012年1月30日,本人缴纳了竞标剩余价款以及拍卖费延吉市祭祀。之后本人分别于2月4日、2月7日、2月13日、2月17日去过法院,要求法院给我们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房屋过户,可执行法官金日秀均以各种借口推辞;
2012年2月21日延吉市祭祀,本人到延吉市人民法院,终于取得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日期为2012年2月9日,即执行裁定书早就出来了,法院一直不给我们);
2012年3月2日,执行法官将我们的买房款转账给了延边延房典当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总经理同意3月5日协助本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执行法官将《协助执行通知书》交给房产局经办人员延吉市祭祀。
2012年3月5日,本人到延吉市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正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延吉市祭祀。
从此之后延吉市祭祀,我们就走上了漫漫无期的要房路……法院以各种各样、很有才的理由不交付房屋!
2012年3月20日延吉市祭祀,执行法官说,我一个人也办不了案啊,现在找不到人了;
2012年3月27日延吉市祭祀,执行法官说过了清明再来吧;
2012年4月5日,清明节过后,本人到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说下周五(2012年4月13日)我们还要准备挂牌仪式(延吉市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全体法院人员都要参加唱歌排练,谁都不能缺席延吉市祭祀。
2012年4月16日,执行法官说,上周五没举行挂牌仪式,改成这周三(2012年4月18日)了延吉市祭祀。我问难道人民法院就是这么给人民办事的吗?唱歌重要?工作重要啊?执行法官说,这是政治任务啊,需要完成的,这是院里最大的一件事。我问政治任务比人民的利益还要重要吗?他说当然是政治任务重要!(好吧,那就政治任务重要吧,我们再等……)
2012年4月19日延吉市祭祀,执行法官说,这周就剩2天了,下周再说吧;
2012年4月23日,执行法官说,我跟公证处联系了,公证员有事儿休假了,五一之后再说吧!本人咨询了延吉市公证处,公证处说公证员休假之前已经和延吉市人民法院联系过了,法院完全了解,并已经安排了很多案件执行延吉市祭祀。本人就纳闷,为什么我的房子就不能被安排执行呢。下午我联系了延吉市软环境办公室,主任了解了相关情况后,与延吉市法院联系,并找到了执行法官。延吉市软环境办公室给我的答复是公证员确实没在单位,只能五一之后再办了。执行法官给我的答复是让我换一个执行法官。
2012年5月2日延吉市祭祀,执行法官说,你换一个执行法官吧,这个案子我办不了了;
2012年5月7日延吉市祭祀,执行法官说,你换一个执行法官吧,这个案子我办不了了;
2012年5月9日,我又一次到了延吉市软环境办公室求助,主任帮我找到了延吉市法院执行局局长韩光云延吉市祭祀。我到了韩局长办公室,他说这周一定给你解决完,不要到处去告了,最后还是要找我给你解决的,回去吧……
2012年5月11日,我在单位接到了俞泉龙法官的电话,说被执行人本人不在家,如果把他们家的东西搬走了之后,这个周末还要安排人看管着,下周一(14号)再搬可不可以?我说既然你们能给我这么确切的时间,我们都互相体谅一下,下周一办也行延吉市祭祀。
2012年5月14日,下午我给俞泉龙法官打电话,问房屋腾迁情况延吉市祭祀。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接到了电话通知,要中止执行。
2012年5月15日,我到延吉市法院找到了俞泉龙法官,他说具体情况不清楚,领导没说;我找到了韩局长,得到的答复是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要再审,有事情会给我打电话延吉市祭祀。
2012年5月22日,本人到延吉市法院要书面材料延吉市祭祀。韩局长答复目前没有书面材料。
2012年5月28日,本人到延吉市法院要书面材料延吉市祭祀。韩局长要我找金日秀法官取。我得到了一张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内容是这个案子符合再审条件,由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落款日期是2012年5月22日。28日下午本人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该房屋腾迁的书面申请书,理由包括两点:一是该房产已经在房产局登记,根据物权法我已经具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二是民事裁定中仅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未撤销执行裁定,故原裁定仍然有效。这个申请书交给了韩光云局长(之后交到韩院长手中的申请书就没有了下文)。
2012年6月7日延吉市祭祀,法院对本案再审,并判决;
2012年6月8日延吉市祭祀,法院将判决书送达被执行人麻福锋;
2012年6月13日延吉市祭祀,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延边延房典当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8日,上诉期结束延吉市祭祀。我给韩局长打电话,得到的答复是下周一再说。
2012年7月1日,韩局长说,没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们不能执行延吉市祭祀。执行科俞泉龙科长说,没有综合科的裁定,我们不能执行。综合科执行法官金日秀说,没有申请我们就不能裁定。
2012年7月4日,到延吉市法院找俞泉龙科长,他说找不到申请执行人或者他的律师延吉市祭祀。我打了114问到了典当公司的电话,交给了俞泉龙科长。俞泉龙科长和该公司的总经理联系上了,相约第二天提交申请。
2012年7月5日延吉市祭祀,上午联系不上律师,下午律师说在外地,第二天再说;
2012年7月6日延吉市祭祀,再联系他们要我等到周五再打电话;
2012年7月13日,韩局长说7月末之前一定解决,没有问题;并且给我的房东打了电话,要他将租期从15号延长到30号,半个月的租金按照一个月交延吉市祭祀。
2012年7月19日,韩局长要我到延吉市法院,我和媳妇一起去了法院延吉市祭祀。韩局长说如果被执行人要将房子购回,我能接受的价位是多少?我说33万。韩局长说30万就可以了。还说要是执行回转就什么都没有了。我说执行回转怎么会涉及到我呢,房子已经过户了,不管是物权法还是什么法都不会涉及到我呀。韩局长问我知道什么是执行回转吗?我说你知道你就给我拿来看看吧!韩局长说你自己回去找吧……我们不想跟法院浪费时间,最后我们同意可以以31万把房子卖给他。
2012年7月24日,我给俞泉龙科长打电话,并告诉他我已经找到了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中,已经非常明确的表明法律运用和法理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延吉市祭祀。”他说这些他们都知道,现在要以和谐为主。
2012年7月30日,我打电话给韩局长,他说已经将这个案子作为疑难案件上报延边州中级法院了,要等几天才能有答复延吉市祭祀。
2012年8月3日,上午我打电话给韩局长,他说中院给的答复已经到了,要我周二到市法院面谈延吉市祭祀。要他在电话里面说他还不同意。下午,我找到了延吉市法院院长蔡松男院长,2011吉林省十佳优秀基层人民法院院长。说明来意后,蔡院长说这个案子他们法院给判错了,并给韩光云院长打了电话,态度很蔑视的说“有两个小年轻儿在我这呢,麻福锋的案子怎么还没处理好?周二明确和他们说。”我们明确的答案是什么呀?他说,退房呗!我问那我们的损失该怎么算呀?他说就按照银行的利率算。我说我不同意,我们是合同关系,我已经交了全部房款,现在你们不能按照有关合同履行义务,那你们就要给我违约金。当时我交了3万元的拍卖保证金,如果你们违约,那就要在退还价款之外,再按照保证金的双倍付给我违约金。而且,我们要求看再审判决书,到底再审判决是怎么判的?错在哪里了?(我们的意思是法院你不能空口白牙的说你判错案,就让我们退房子,说话办事要有证据,你法院更得讲证据吧)结果蔡院长说再审判决跟你们有什么关系,你们要二审判决干什么?不给我们提供再审判决相关材料……只说周二来了再说吧。
我作为中国的公民,是因为相信国家的公权力、公信力才去参加了人民法院组织的拍卖会延吉市祭祀。对已经过户到我名下的房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侵占的。法院不仅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还要“和谐”与案子无关的第三人?!怎么对得起自己所谓的“公信立院”,国家的公信力如何体现?如何代表国家执法?
我本来就没有房屋延吉市祭祀,好不容易借钱买来一套房屋,不可住不进自己买的房子,还得自己掏钱在外面租房子!!
对这个案子有关人员现在的情况是:被执行人住着属于我们的房子延吉市祭祀,申请执行人典当公司也早已得到赔偿款(即我们交的房款),现在合着就晾着我们一家,没人管没人理,被法院忽悠大半年在外面租房子,最后法院还要收回属于我们的房子,“和谐”我们!!延吉市法院就是这么领会并执行“和谐”的?!!
法院自己判错案子延吉市祭祀,自己不赔偿当事人,忽悠我们第三方退房,“和谐”无过错第三方,你犯错,我买单?!!
请问延吉市法院是菜市场吗延吉市祭祀,卖错了菜还有要回去的道理?恐怕就算是菜市场,也不是能说要就要回去的吧?!
人民法院不保护人民的利益延吉市祭祀,还能保护谁?
欠债不还、要死要活的大老赖你就怕延吉市祭祀,就保护?!
不哭不闹、不寻死觅活的平常百姓就不搭理延吉市祭祀,就“和谐”掉?!
人民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吗?!非把正常人都逼得又哭又闹延吉市祭祀,到处投诉、到处耍疯?!这就是传说中的“全国模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