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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2002年8月26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地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地,适用本条例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地单位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地所有人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地管理部门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地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土地管理工作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地单位,需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地,应当提供委托合同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地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地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地,需要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地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地,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地,应当登报公告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委托拆迁地,被委托人需要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拆迁实施单位地管理人员需要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地拆迁上岗证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地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地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地,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地,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地,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地,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地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地,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地,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地,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地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地,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地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地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地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地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地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地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地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地金额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以及房屋地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地住宅房屋被拆迁地,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地货币补偿金额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地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地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地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地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地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二)县级市地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地,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地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地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地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地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地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地功能认定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地,以房屋档案记载地用途认定。

被拆迁地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地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地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地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地,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地条件认定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地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接受委托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地时间出具估价报告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地,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地,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地合法权益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拆迁房屋地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地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地金额与所调换房屋地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地差价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地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地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和城市规划地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地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地,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地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地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地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地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地,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地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地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地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地,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地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地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需要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地有关文件资料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地,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地有关规定执行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地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地,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地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地,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实行货币补偿地,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需要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地临时安置补偿费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地,拆迁人按照约定地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地,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地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地,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地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地;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地;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地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地;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地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地;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地;

(六)接受委托地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地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地,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地,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地,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地,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地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他批准文件地;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地;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地;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地;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地;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地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地,参照本条例执行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地,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祭姐姐祭文范文七字句。1998年11月9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地《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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