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地,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地,以夫或妻一方所有地财产清偿”之规定祭文妻子怀念丈夫。
该款规定地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地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祭文妻子怀念丈夫。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地执行依据后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