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地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地,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祭文妻子怀念丈夫。
可是,有二种情形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地祭文妻子怀念丈夫。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地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地,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祭文妻子怀念丈夫。
可是,有二种情形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地祭文妻子怀念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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