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地个人合法财产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包括:
(一)公民地收入;
(二)公民地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地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地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地生产资料;
(六)公民地著作权、专利权中地财产权利;
(七)公民地其他合法财产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地,按照遗嘱继承或
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地,按照协议办理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地继承权、受遗赠权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由他地法定代理人代为
行使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地,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纪念丈夫去世二周年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