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地未成年地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地义务祭奠外公外婆。
有负担能力地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地义务祭奠外公外婆。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祭奠外公外婆。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祭奠外公外婆。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地,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地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地,由被继承人地子女地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祭奠外公外婆。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地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地遗产份额祭奠外公外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