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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死刑犯死后只给骨灰 不能拿回尸体?:骨灰

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一般是通知家属来领取骨灰,为何不直接将遗体交予家属,这其实是我国法律对人文关怀的表现,同时也是我国法律对生命尊严极度尊重的演变过程骨灰。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对于死刑犯处决有两个发展时期,一个是1997年以前,我国对于死刑犯的处决都是采取枪决的形式进行,1997年以后,国家首次将注射死刑执行方式纳为死刑犯处决手段骨灰。

在1997年以前骨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骨灰,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以上两个条款其实明确地说明了死刑犯被执行后,他的遗体、遗言、遗书等处理办法,其中就包括了死刑犯的尸体处理方式骨灰。

从第二条来看,死刑犯的尸体是由法院通知家属进行领取,至于是尸体还是骨灰,这是由法院说了算骨灰。但是,法院从来都是将死刑犯的火化后,通知家属来领取骨灰。

为何法院不直接让家属来领取尸体呢?这就要从死刑犯的执行方式说起了骨灰。

在没有实行注射死刑的年代里,我们都是采用的枪决的形式处决人犯,为了减少犯人的痛苦,枪决犯人的部位要么是头部,要么是心脏骨灰。只有这两个部位受到枪击,犯人才能迅速地死去。

枪决死刑犯的射击距离非常的近,根本不是影视剧里演的那样站成一排,离人犯有一定的距离,然后等待口令然后开枪骨灰。现实中的人犯处决枪口距离射击部位很近,这种超短距离的射击既是为了保证射击的精度,不至于行刑者射击偏差,让犯人增加痛苦,又是为了保证子弹的杀伤力足以让犯人瞬间毙命。

这样的处决方式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死刑犯的尸体会留下很恐怖的弹孔创伤,特别是在头部骨灰。这种创伤对于一般人来说绝对是非常恶心的,会引起极度的不适。

法院为了不将这种惨烈的尸体状况让更多人看到,就会采用枪决完毕以后,法医检验完尸体,拍照、存档后,就将死刑犯的尸体送至火葬场进行火化,然后再通知犯人家属前来领取骨灰骨灰。

法院从人性尊重的层面上来处理死刑犯的尸体,从某种意义来说,也是我国法律对人权的极度尊重,体现了我国法律人性化的积极意义骨灰。

那么到了1997年以后,全国基本实行注射死刑以后,死刑犯的尸体处理依然是将骨灰交于人犯家属,法院这么处理依然充分的体现了对人犯家属,对死刑犯尸体最后的尊重骨灰。

死刑犯的尸体处理相当的尴尬,即使是人犯亲属也会觉得非常的麻烦,同时因死刑犯案件中的受害家庭会不会因此闹事,可能引发一些社会因素,因此法院才遵照过去的条例,还是直接通知人犯家属只领取骨灰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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