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从上面的法律条款来看,死刑犯亲属是可以领取尸体的骨灰。不过,该条款在执行上,从来都是遵照只领取骨灰的规定,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根据中国法律、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的决定。
在1997年以前,中国对于死刑犯的处决都是采取的枪决的形式,枪毙对于死刑犯来说会造成尸体严重破损骨灰。死刑犯经过枪毙的处决方式,他的头部或者胸部会产生很大的枪击创伤,这种创伤对于普通人来说会感到很恐怖。
死刑犯被处决后骨灰,他的尸体如果交由其亲属,其惨状会引起两方面的不良反应:
1、刺激人犯亲属骨灰,增加其亲属对法律、社会的怨恨;
2、额外增加死刑犯亲属的经济负担骨灰。
正是出于以上两点的考虑,执法机关主动承担起了处理死刑犯尸体的这个责任,将其尸体火化后,再通知死刑犯亲属前来领取骨灰。
1997年以后,我国在执行死刑上逐渐采取了注射的方式,这种方式显得比较人性,彰显了我国法律对人性的最大尊重,给予死刑犯最后的尊严骨灰。
但是同样的问题依然存在,如何将社会怨恨和经济负担减少到最小,法院继续过去的执行方式,只将死刑犯的骨灰交予犯人亲属骨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