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中午11时许,阿左旗森林公安局刑警治安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巴彦浩特镇木仁高勒嘎查的一级公路旁边草原发生火情。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火情发生地,此时,经过森林防火部队和贺兰山森林公安局北寺民警及管护站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火势已在控制范围内,没有向贺兰山方向扩散。
经过现场勘验,过火面积为18.06亩,起火原因系苏某上坟烧纸时,引燃了坟墓周边的枯草引发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阿左旗森林公安局对苏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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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针对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115条规定,犯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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