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丹东市公安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清明节安保工作统一部署,科学配置巡查和夜间值守警力,加大巡逻排查密度,对巡逻中发现的烧纸祭祀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宣传教育,并查处2起烧纸祭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4人。
4月4日上午,宽甸县警方在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巡查过程中发现,长甸镇蒲石河村柳某、双山子镇台头子村张某二人私自上山扫墓。经查,二人均是在明知不允许上坟烧纸的情况下执意焚烧祭祀用品。目前,两名当事人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4月4日晚22时许,元宝区金山镇居民姜某和王某翁婿俩为祭祀故人,趁监管人员撤离之际,悄悄来到金山大街路边黑暗处,使用明火烧纸祭祀,被巡逻民警当场逮个“正着”。翁婿姜某和王某二人对无视“禁烧通知”,拒不执行防火令等违法及不文明行为后悔不已。目前,民警已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以上二人予以罚款处罚。
警方提示
按照丹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清明节期间取消祭祀活动要求,清明期间不得到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散坟集中区等场所进行祭祀活动;禁止在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园、林地等公共场所及森林祭祀和野外用火;禁止商业网点、流动商贩售卖黄香土纸、纸扎实物等祭祀用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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