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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珠府函〔2020〕184号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110。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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