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县城中央城区禁止焚烧冥纸冥币等祭奠用品区域。县城中央城区详细范围为,河西片:东至滨江路(含沿江风光带)、南至泉梓路、西至旺华路、北至云雅路路段临街面两侧及云集大道、蒸湘南路衡南段临街两侧范围区域;河东片:云集大道、迎宾路、云市路、亲水路(含沿江风光带)路段临街两侧范围区域。
二、在县城中央城区禁止区域内违规焚烧冥纸冥币等祭奠用品、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焚烧祭奠用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分予以劝阻和教育,责令休止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泛博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元节期间禁止焚烧冥纸冥币等祭奠用品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划定。凡违背本《通告》划定或明知其直系支属焚烧冥纸冥币等祭奠用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而未劝阻、制止的,除按划定处罚外,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对违背本《通告》划定,阻碍行政执法职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有关划定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消防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划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