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魂断最是春明天将来,一齐弹泪过清明。”清明时节,一年中最伤感的时节,不少人用祭奠烧纸的方式来缅怀先人,寄托哀思;这本是人之常情,无可非议。但值得留意的是,这段时间天干物燥,用火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因此,这也提醒大家扫墓时千万留意火源,严防“余烬飞灰”,莫让清明时节“雨纷纷”变成清明时节“火纷纷”。近日,洮南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祭奠烧纸而引发的失火案,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那金镇大群昌屯三社北约3公里处墓地烧纸祭奠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东侧毕某某家林地失火。经洮南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林地过火面积为2.25公顷。案发后,刘某某赔偿毕某某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以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作出如上判决。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划定:纵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