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遗嘱他不具有见证能力地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地人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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