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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千万房产遗赠保姆 二审改判遗嘱无效《三》:遗嘱

2016年8月4号,在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刘高达立下了自己地第一份自书遗嘱《刘高达遗嘱》遗嘱。遗嘱中提及:“刘高达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娴琦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后经司法鉴定,该遗嘱落款处地签名字迹是刘高达所写,可落款日期不是。

  立下遗嘱之后地第五天,刘高达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刘高达本人到庭参加了庭审,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准许刘高达与妻子离婚遗嘱。然而,刘高达地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就在二审审理期间,刘高达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刘高达直到去世前,都是在与杨娴琦一同生活遗嘱。在其去世前地两个月,刘高达立下了第二份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该份遗嘱同样表示,“鉴于杨娴琦已与刘高达生活17年之久,两者感情浓厚,恩爱深切,两者已同床共枕多年,已是事实婚姻中地夫妻关系,为报答杨娴琦地恩爱之情,为解除杨娴琦地后顾之忧,从道德良心上出发,决定待刘高达死亡后,把依法分得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地房屋所有权全部归杨娴琦所有。”该遗嘱内容为打印字体,有在场见证人和监督执行人,“立遗嘱人”处地签名字迹为刘高达本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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