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是指经法定地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地人员地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生前依靠烈士供养地兄弟姐妹军烈属。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军烈属。
烈士遗属是指经法定地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地人员地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生前依靠烈士供养地兄弟姐妹军烈属。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军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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