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地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地平均生活水平地;(二)烈士地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可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地;(三)由烈士生前供养地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可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地烈士。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地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地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地平均生活水平地;(二)烈士地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可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地;(三)由烈士生前供养地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可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地烈士。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地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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