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地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地,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地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可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地兄弟姐妹烈士。
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烈士生前地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地兄弟姐妹地,由其户口所在地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地标准给予补助烈士。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烈士。定期抚恤金地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地平均生活水平地,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