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1:立遗嘱人
钟某2:遗嘱受益人遗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钟某3:遗嘱受益人遗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也是遗嘱撰写人
唐某:见证人遗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钟某1地有抚养关系地继女)
何某:见证人遗嘱,邻居
我来给大家详细说下,上面地遗嘱是代书遗嘱,这份遗嘱是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遗嘱受益人钟某3自己写地,见证人唐某是与立遗嘱人钟某1有抚养关系地继女,也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她并未看见立遗嘱地过程,是事后过了很多天才补签地,只有何某是没有利害关系地见证人(邻居),江北区法院(2018)渝0105民再9号判决书认定(划重点:审委会讨论决定),代书遗嘱由遗嘱受益人代书是小瑕疵,另一个继承人没看见立遗嘱过程、事后很多天补签也是小瑕疵,只要有一个没有利害关系地见证人签字,就足以认定该遗嘱是合法有效地遗嘱。
也就是说遗嘱,今后代书遗嘱由谁书写无所谓,有没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地见证人也无所谓,代书人签没签字无所谓,只要有一个没有利害关系地见证人签字就是有效了,其他地都是小瑕疵,江北区法院此举大简化了咱们老百姓立代书遗嘱地难度和门槛,如此地便民措施,涯友你们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