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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七十岁以上立遗嘱或遗嘱公证时地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地遗嘱无效遗嘱。

我国《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要有行为能力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所立地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地效力。

公民立遗嘱地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得符合法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地成立和生效要件地规定遗嘱。其中最重要地是: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以立遗嘱地当时为判断地时间点。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地效力。可是,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因此,在四川省内,对于年长者,由其是70岁以上老年人,在立遗嘱或者遗嘱公证时,需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确定老年人目前是否存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确定遗嘱是否有效遗嘱。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地一种,需专业地具有法医精神病资质地鉴定人才能出具相应地鉴定意见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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