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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家书”引姐弟之争 法官析法按遗嘱对待(转载):遗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峰

  两位老人生前留下一纸遗愿,粗略浅读像“家书”,细品深究又像遗嘱,那么这纸遗愿到底是“家书”还是遗嘱呢?姐弟二人为此据理力争,各有说辞,最终打起了官司遗嘱。

  近日,广西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少庭)对一起“家书”效力继承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裁判,判决两位老人生前所写“家书”地法律效力应按自书遗嘱对待,涉案房产依“家书”记叙内容进行继承遗嘱。案件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特殊家书”法律效力难定遗嘱,引姐弟二人对簿公堂

  苏跃民(化名)、唐瑾(化名)两位系八十岁高龄老夫妻,二人生前共生育一子苏军(化名),收养一女苏钰(化名)遗嘱。后苏军与赵蕊(化名)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女苏芳(化名)。2000年,苏跃民写下一封“家书”,“家书”除记叙家长里短,姐弟要珍惜情谊等家务事外,还记叙了苏跃民和唐瑾二人处置名下房产地遗愿,“家书”载明:苏跃民和唐瑾名下房产是二人共同所有,购房时苏跃民和唐瑾出款8000元,儿子苏军和儿媳赵蕊出款7184元,分两次交清购房款所得。苏跃民和唐瑾出款地8000元,4000元给儿子苏军,4000元给女儿苏钰,现当面点清,若无意见该房产地产权就是儿子苏军和儿媳赵蕊所有……苏跃民和唐瑾分别在“家书”落款处签名并加盖印章,苏钰于2002年2月在“家书”地复印件上写下“已收到肆仟元人民币,苏钰。”

  2004年至2017年期间,苏跃民、唐瑾和儿媳赵蕊相继去世遗嘱。儿子苏军因生活需要,欲将父亲所留房产过户到其名下,遂找到苏钰协商,可遭到苏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苏军只好将苏钰诉至法院,诉请父母身后所留房产,按“家书”记叙内容开始继承。

  “家书”无形式要件能算遗嘱遗嘱?姐弟各执一词寸步不让

  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柳北区法院家少庭)开庭审理本案遗嘱。庭审中,姐弟二人围绕“家书”法律效力和房产继承方式展开辩驳。

  “父母所写‘家书’有交代他们终老后遗产如何处置等事宜,为此这份‘家书’理应是父母所写地自书遗嘱,父母留下地这套房产应按‘家书’所述内容开始继承遗嘱。”苏军认为,父母所写“家书”是他们在世时地真实意思表示,苏钰作为继承人在拿到钱后,也曾在“家书”复印件处签字确认,应视苏钰已同意父母处置这套房子地意见,同时承诺放弃这套房子地继承权,这套房子地产权应归其和妻子赵蕊共同所有。2017年妻子赵蕊过世后,房子产权现应归其和女儿苏芳共有。

  “我只是在‘家书’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自己收到了钱款,从来没有讲过要放弃继承该套房产,况且父母所写地‘家书’完全不具备遗嘱应有地法律形式要件,不可能按照遗嘱来算,父母留下地这套房子我也有份,房子要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苏钰不同意苏军地讲法,她认为,父母生前所写地“家书”不是遗嘱,遗嘱应当有着严格地形式要件,可父母生前说写地“家书”仅仅是对家庭问题进行了交代,显然不能按照遗嘱来看,同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有明确地书面或行动表示,可是其从未作出过,反倒是诉讼中积极就案件提出异议,从侧面充分证明了其从未放弃继承地意思表示。

  “家书”=遗嘱遗嘱,法院一审公正裁判,二审终审维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苏跃民、唐瑾生前留有一封“家书”,两被继承人系考虑到其有终老一天,针对家庭地一些问题作出了交代,其中有包含家产继承地问题遗嘱。家书中记叙了,涉案房产地购买过程、房子产权地处置意愿。苏钰在2002年2月收到钱款后,在该“家书”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且当庭认可,亦印证了该份“家书”地真实性,及房产归苏军和赵蕊所有系两被继承人地真实意愿。结合“家书”地全部内容,该“家书”应按被继承人苏跃民、唐瑾地自书遗嘱对待,虽然该自书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可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遗嘱效力。

  根据被继承人苏跃民、唐瑾地自书遗嘱,涉案房产应由苏军、赵蕊继承遗嘱。赵蕊不是苏跃民、唐瑾地法定继承人,故苏跃民、唐瑾表示房产归其所有应属于遗赠。赵蕊生前收持有两份“家书”,且实际居住并占有适用管理涉案房产,故其已行动表明接受遗赠。2017年,赵蕊去世,按照法定继承,赵蕊所享有涉案房产50%地份额,由丈夫苏军、女儿苏芳共同继承,综上苏军应享有涉案房产地75%份额,苏芳享有涉案房产地25%份额。

  关于苏钰抗辩称其签字仅系确认收到钱款,并不等同于表示放弃继承房产,故房产归苏军、赵蕊地条件未成立地问题遗嘱。首先,房产系两被继承人所有,两被继承人处分自己地财产,不存在需要苏钰同意方能处分地情况;其次,根据“家书”内容,按照常理推断,苏钰理应系对两被继承人地意见无异议,才愿意收下相应钱款,若有异议,理应不收钱款或者应系收下钱款同时提出异议。苏钰在收取钱款后至诉讼前,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出过异议,而是在应诉后表示其存在异议,这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故苏钰抗辩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苏跃民名下地房产由苏军、苏芳继承,苏军享有该房产地75%份额,苏芳享有该房产地25%份额遗嘱。

  一审判决作出后,苏钰不服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违反公平原则为由提起上诉遗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继承人苏跃民写给苏军、苏钰地家书,字迹工整,逻辑清晰,其中载明了关于家产继承地内容,明确了涉案房产在苏跃民、唐瑾死亡后产权地归属问题,并由苏跃民、唐瑾签名确认,内容主要记载地是苏跃民、唐瑾生前对去世后财产归属地处分,为二人地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因苏跃民、唐瑾为不具备很全面专业法律法律知识地老年人,该份“家书”形式上地瑕疵对遗嘱地法定形式要件不产生实质影响,故苏跃民、唐瑾地遗产按照“家书”地记载内容来进行处理。

  另,赵蕊在被继承人苏跃民、唐瑾生前一直共同在涉案房产内居住,同时保留了二继承人书写地“家书”,该行为应认定为赵蕊以实际行动明确表示接受了遗赠,赵蕊也没有义务通知上诉人苏钰其愿意接受遗赠遗嘱。而苏钰对赵蕊占有使用涉案房产地实际情况是知晓地,在二被继承人相继去世后,苏钰亦没有对二被继承人地遗产继承问题提出异议,综上情况来看,一审法院依照本案实际情况,判定涉案房产由苏军、苏芳继承所占份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苏钰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遗嘱。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事法官介绍,遗嘱是逝者生前依法对其合法个人财产作出安排地意思表达,立嘱时往往因受立嘱人年纪、法律意识或文化水平等实际情况限制,或多或少地会出现“瑕疵”遗嘱地情形,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情本身,探究遗嘱是否是立嘱人地真实意思表示,则决定了立嘱人所立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遗嘱。本案中,立嘱人立嘱时已是八十岁高龄,其处分个人财产地材料,虽然形似“家书”,可综合案件来看,案中并无其他证据或事实足以排除“家书”不是老人自书真实遗愿地意思表示,虽该份“家书”确有瑕疵,可并不影响该“家书”作为遗嘱开始继承地法律效力。为此,希望大家以本案为例,立嘱时请尽可能地按照法律规定地公证、自书、代书等遗嘱形式作出,以降低和消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发生不必要地矛盾冲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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