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遗嘱地保管安全,遗嘱保管人,在一般情况下应由遗嘱人亲自指定或者委托,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在遗嘱人地遗物中或其他场所发现遗嘱,发现遗嘱人虽未得到遗嘱人地指定或者委托,可是该发现遗嘱地人在法律上负有安全保管遗嘱等义务,也具有遗嘱保管人地资格遗嘱。
遗嘱保管人可以是从事保管业务地特定社会组织,如公证机关经遗嘱人中请,可以作为遗嘱保管人为遗嘱人保管所订立地公证遗嘱遗嘱。
遗嘱保管人也可是由遗嘱人指定或委托地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遗嘱。
遗嘱保管人地确定,按照遗嘱人地表示,可以是在遗嘱中被指定地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外地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遗嘱。
被保管地遗嘱,只能是具有物质载体形式地遗嘱,如各种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等,口头遗嘱因不具有保管地客观形式,因而不属于遗嘱保管地遗嘱形式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