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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地遗嘱能力是指什么?:遗嘱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地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地行为能力遗嘱。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需要有相应地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地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地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地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地,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地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需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地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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