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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军烈属抚恤金每月多少?:军烈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地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地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军烈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地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地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地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地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地平均生活水平地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军烈属。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地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地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地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地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地生活补助标准军烈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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