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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批准为烈士?:烈士(应批准为烈士或者按照烈士对待的情形有)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8条规定,现役军人死 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 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3 )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 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 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5)在执行 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6)其他死难情 节特别突出,堪为揩模的烈士。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 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烈士。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 关批准;属于本条第1款第(6)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12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 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烈士。第13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 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 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 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 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标准计算烈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 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 恤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 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 15 %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烈士。第14条规定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 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 特别抚恤金。

  第15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 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 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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