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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用地规定 殡葬用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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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选址一般要符合哪些条件?

1、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3、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4、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5、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

坟墓的间距要多远?

距离多远是没有硬性规定的,但是应该稍微远点好些,如果以后道路拓宽可能就涉及到祖坟迁移的情况了。
国家对于修公路需要搬迁祖坟的补偿问题在法律法规上没有专项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赔偿的标准,基本上都是修公路的当地政府参照该城市的“城市拆迁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赔偿的方案进行赔偿的。如果要知道实际的补偿金额,可以咨询当地政府。
一般的程序是这样的:
1、登报启示,提前告知事主迁坟,并许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2、到期没有迁走的当无主坟处理,或者确实是无主坟,由施工单位代迁。坟墓立碑禁忌及注意事项:
一、碑面的质地颜色
石材是做墓碑的最好材料,耐温耐寒耐风化。碑面的颜色应是黑色或灰色,黑色和灰色有凝重之感,并且色彩上#张永红#属冷色调,为阴,也适宜于阴宅使用,不可用艳丽的色彩,碑有艳色家出淫色。
其中根据碑面的向方(前方)的八卦宫位,向南方宜灰不宜黑,向东方和东南方宜黑不宜灰。
二、石碑的大小形状
不宜过高过矮,一般低不过腹高不过颈,并非越高大越好。一般百姓的墓都不太高大,非比皇帝的陵寝,高大的碑立在穴前,对坟形成逼压之势,反而影响后人的前程,子孙也不旺。墓碑形状,要#易界泰斗#长方形,要有规有矩,不要太窄太宽。墓碑如果又矮又宽,后人出矮胖之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殡葬用地规定

法律主观:

国土资源部有关宅基地使用的规定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殡葬用地属于什么用地

法律分析: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殡葬设施用地属国家划拨用地范畴。从土地分类看,其应为2建设用地中的28特殊用地282墓葬地;从城市用地分类看,其属于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U6殡葬设施用地。如果是古墓,新标准中应该为A7,文物保护用地,在镇规划标准中为C3文体科技用地。殡葬用地性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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