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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推行殡葬 江西推行殡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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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湖附近农村的丧事如何办理

从去年开始,全村逐步实行火葬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江西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的文件规定

江西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的文件规定: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逝世后丧葬费实行包干使用,不分职务级别,标准由每人3200元提高到每人5000元。

江西农民丧葬费

法律主观: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69号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实行包干使用,不分职务级别,标准由每人3200元提高到每人5000元。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三、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物价、卫生、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 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地(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第八条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第九条 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第十条 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居民住宅区。
  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二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
  (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
  (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
  (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第十三条 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葬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第十五条 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在公墓内安葬遗体或骨灰,应当交纳墓穴安装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6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好了,以上就是本文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江西推行殡葬 江西推行殡葬政策”的内容,更多内容可以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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