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人打工后死亡,在哪里火化,能在当地火化吗?
《殡葬管理条例》对公民在异地死亡后的火化没有具体规定,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只好把网上搜到的《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的相关内容附后,供参考:附:《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五条 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殡葬法有规定必须用殡仪馆车接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而依据各省民政厅的《殡葬管理管理办法》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所以、目前各地的接运遗体车辆都是殡仪馆车在提供服务,个人不可从事。但有的省的个别地方也在搞试点,民营也参与运尸服务;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_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 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 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 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 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 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 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 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 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 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 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 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 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 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 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 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 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在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 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 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 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 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 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 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馆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 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 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华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 农村的公益性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 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 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 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 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丧葬费发放标准
一、2022年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
1、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
2、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抚恤金,简而言之,就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它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企业职工父母去世抚恤金和丧葬费的领取标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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