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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殡葬协会官方网站 殡葬礼仪师证书报名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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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花店,选址需要注意些什么??

开家花店--花店地址必备条件 1.必须有双向交通,机动车可以方便通行、停靠。受交通管制的坟不好开店,满足不了大 额商业用花。 2.周围有大的建筑物可以辐射,如大的写字楼、商场,这样能够增加即兴购买的客源。 3.如果有居民区的话,可以保证散户购买。 4.开花店一般需要时间的积累,客户生意的稳定,所以选址应该考虑店面的长久性。
在选择花店地点时,以上几点最应该满足两点。 开鲜花店(零售店)最初包括店面选址、租金、装修和进货资金四部分。投资规模要根据店面的租金而定,根据情义花卉公司介绍,规模在60平米左右的花店投入要在10000元~20000元,中国鲜花网方天先生介绍在北京南城开一家30平米左右的花店月租金约为3000元~5000元。以30平米为例,装修费用一般在5000元。保鲜柜、剪刀、喷壶等必要设备的投入在3000元。30平米的花店需要花艺师一名,普通员工3人~4人。花艺设计是立店之本,所以在店中花艺师水平很是关键,一般花艺师的工资在1000元~2000元,普通员工薪金约为800元。 开鲜花零售店又不一样了。据玉泉营花卉市场北京吉祥花卉中心的田甜小姐介绍,开一个15平米的鲜花批发店开始要交纳50000元的入场费(其中包含买摊费和其他一些费用),每月交市场3000多元的摊位费,这其中包含水电费和其他一些简单的设施费。简单装饰3000元,除此之外还要交纳300元左右的税费。15平米的店要聘一个花艺师1000元~2000元(店主自兼除外),两个普通员工,工资在500元~800元,每天流水约在700元~1000元左右,由此我们也可以估算出开一个鲜花批发店是否赚钱了。 与鲜花有关的数字?花卉消费近年来呈越来越旺的趋势,除了花卉本身所具俏丽姿容、让人们赏心悦目、美化家居等功效外,它还可以开发人们的想像力,使人们在相互交流时更含蓄、更有品位。现在我们的花卉市场景况如何呢?据北京花卉协会郑先生介绍,2002年北京鲜花市场的消费约在5.51亿元。记者走访了几家鲜花店,每家鲜花店销售额每天流水在700元~1800元不等,北京现在已有花店数量约800~1000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品位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鲜花的需求还会加大。虽然北京14家大型鲜花市场(莱太花卉市场、玉泉营花卉市场、大自然花卉市场、大森林花卉市场……)航天桥花卉市场、建有国际上先进的拍卖技术和设施,但以拍卖方式交易的花卉只占花卉总量的20%,而在荷兰、日本等国家的这个数字达90%以上。由此可以估算出北京花店的发展空间还是很大。 开店方式开店方式总体来说有三种: 自己开鲜花零售店、在花卉市场内开鲜花批发店、鲜花连锁加盟店。现在各种大型花店都可以加盟,初期的人员培训、店铺的装修、选址都要经过总店的严格审核,并在开店之前必须签订《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合同》。据中国鲜花网方天先生介绍,特许连锁加盟商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负责财务金融安排。加盟商应支付的费用有加盟费、手续费。加盟费须在签订《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合同》后付清,具体数额是按照店铺规模大小来收取。手续费是指开业后总店对连锁加盟店在技术上、业务上和服务等方面持续支持所收取的年费用。 经营技巧与建议送花是一门学问,送花也是一门艺术,用花来表达的语言实在太丰富了,收花人的您可曾领会其中的深意?要送花的你,又是否有点困绕?知道红、白玫瑰组成的花束的意义吗?知道探病时送百合要先作些处理吗?等等,要很好地表达和领悟送花的意义,才能更好地表达这种艺术。开店技巧主要包括熟悉行情、选择地段、店面布置、插花艺术掌握、投资风险等。 一、技术掌握:首先要了解花语,什么花送什么人,什么场合适合用什么花,过什么节送什么花,开业花篮、花车的制作,婚庆、丧葬的花篮、花圈的制作。很简单,一本介绍插花用书便解决问题。总之,经验就是熟能生巧。 二、店址的选择:这是开花店的关键。因为零售利润在花卉业中可达50%-80%,零售利润足以满足一月的房租水电、员工工资、税收开支等。从这个角度考虑,店址在医院、酒店、影楼或娱乐城旁,可避免6~9月淡季对整个业绩的影响,二是从扩展批零业绩的提高考虑,因为批发利润大概在10%~30%之间,可将店址选择在花卉市场批发一条街,或花店比较集中的街区。另外

广州车辆强制保险有什么用

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 强制保险定义 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险和商业险没有关系,强制险必须投保,而商业险可以选择不保。 你说的商业险应该是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吧,交强险与三者险赔偿对象相同,但在赔偿额度以及其他方面有所不同: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是固定的,而三者责任险则可以在投保时选择额度;交强险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就是说即使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还是有一定的赔偿额度,但三者险则“按责论处”。 还有就是交强险的保险范围要比三者险宽泛一些。 在事故中,首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在交强险赔付金额不够的情况下,由三者险进行补偿。 当然国家这么做是为了和谐。 条例解读关于驾驶员 解读人:鞍山市交管支队宣教大队科长谷茂辉 1、零过错享受最低“保费”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只要驾驶员始终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反之,驾驶员保险费率将逐年提高。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保险费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数为基准。 2、不保险交管可扣车 《条例》规定,从7月1日起,对于没有保险的车辆,交管部门将采取扣车执行方式。交管方面还强调,强制险必须被贴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右侧以便检查。否则,交管部门将直接扣车,并处警告或20元——200元罚款。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处罚标准将在此基础上,罚款标准提至2000元。此外,驾驶员如未投保,交管部门除直接扣车外,还将处以最低保费2倍罚款。 3、未如实告知有五日豁免期 《条例》规定,假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前,保险公司需书面通知投保人,并等候五日。如五日内,投保人如实告知了重要事项,保险合同将继续生效。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条例》规定,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醉驾及无照驾驶面临追偿 《条例》规定,无照驾驶或醉驾,一旦肇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临近报废车可上短期保险 《条例》制定了短期保险险种,三种车辆: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关于抢救费 解读人: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场协调部主任张振范 为防止出现保险金尚不足缴纳抢救费、肇事逃逸等意外情况,条例规定,国家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管理机构一接到交管部门通知,经核对应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主要针对三种意外: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有四条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 关于车主 解读人:鞍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场协调部主任张振范 如何投保 如《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车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等全套保险的,保险期内可不办理强制险。但如果只办理了其中一部分险的,需要再办理强制险。鞍山目前有11家财险公司,车主可以到这些保险公司办理。除了汽车外,摩托车、农用车等也属于机动车,也在强制保险范围内。

中国殡葬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殡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参加本会的地方协会专,殡葬经营和殡仪属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殡葬科研、教育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和管理机构;个人会员为参加本会的殡葬从业职工,热心和支持殡葬事业的专家、学者等个人;要求加入本会的外国人,港、澳、台胞,可授予名誉会员或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名誉顾问。
中国殡葬协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并下设有殡仪服务、公墓、设备用品、科技文化四个工作委员会。
2008年6月20日,国际殡葬协会大会在巴塞罗那举行,中国殡葬协会陈群林会长当选为第11届(2008—2010年度)国际殡葬协会主席。

中国殡葬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殡葬协会(英文名China Funeral Association,缩写CFA)是由从事和关心殡葬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会员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形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我国殡葬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了解和反映殡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丧户的要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行业改革、发展的建议,协助政府实施殡葬行业的行政许可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落实。
第六条 制定殡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全国殡葬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七条 负责殡葬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承办殡葬行业特定资格考试事务,负责考试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八条 负责殡葬行业质量管理,受理因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争议、赔偿的协调。
第九条 维护会员和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调解行业内纠纷,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关系。
第十条 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殡葬经营机构执业资格的检验和评估,承担殡葬服务机构等级的评审和认定。
第十一条 组织开发并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举办殡葬设备和用品展销,提供信息交流、合资合作经营等咨询和协调服务,表彰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条 对参加本会的地方协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履行国际殡葬协会会员职责,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有关人员出国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承担国际运尸业务管理,负责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的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参加本会的地方协会,殡葬经营和殡仪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殡葬科研、教育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和管理机构。
个人会员为参加本会的殡葬从业职工,热心和支持殡葬事业的专家、学者等个人。
要求加入本会的外国人,港、澳、台胞,可授予名誉会员或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名誉顾问。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经营规模或在本学科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颁发会员证及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 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第二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提供相关信息;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同时交回会员单位牌匾。
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和除名处分。
凡被本会予以除名的单位和个人,如同时具有地方协会会员资格,由本会通知地方协会审议后同时除名。
凡被地方协会除名而同时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协会向本会提议,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后同时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经民政部及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事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决定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组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殡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延长任职的,须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任命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五) 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 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 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原则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兴办或管理与业务相关的实体所得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会费须于每年三月底前一次交清。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必须事前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事会讨论决定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修改后的本会章程,须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核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3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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