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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 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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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人打工后死亡,在哪里火化,能在当地火化吗?

《殡葬管理条例》对公民在异地死亡后的火化没有具体规定,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只好把网上搜到的《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的相关内容附后,供参考:
附:《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五条 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河北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是怎么规定的?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关于遗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扩展资料: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下同)×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Xn-1/C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其中: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
五、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经测算确定后,另行通知。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与新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相同。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新人”办法相同。
(三)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3 %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殡葬服务设施、经营行为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加强殡葬管理,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在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细则主要包括枝卜殡葬服务设施、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关于殡葬服务设施,细则规定了殡仪馆、火化厂、墓地等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在经营行为方面,对殡葬服务企业的注册登记、资质要求、收费标准、业务合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殡葬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尊重逝者和家属意愿、保护逝者和家属合法权益、讲究殡仪礼仪、规范从业行为等。此外,细察搭腊则还明确要求殡仪服务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保证殡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殡葬服务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是的,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殡葬服务企业必须进行注册登记,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业务。同时,要求殡葬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能力,且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和管理,规范了殡败滑葬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了殡葬服务的质量水平,有助于保障逝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促进了殡葬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殡葬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殡葬服务业务。殡葬服务企业的注册登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殡葬管理应当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 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为火葬区。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第九条 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暂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十条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十一条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第十三条 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第十四条 火葬区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七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第十八条 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
  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或迁移。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第四章 丧葬用品管理和殡俗改革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二十一条 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第二十三条 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四条 殡仪活动中,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五条 实行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亲属自愿将死者骨灰埋入经营性公墓的,费用由亲属负担。第二十六条 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传统习惯举行丧葬仪式,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第五章 殡葬服务设施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由市、县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好了,以上就是本文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 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的内容,更多内容可以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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