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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殡葬管理条例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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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亲属死亡是否有丧葬费和丧葬假

公务员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亡故时有葬丧假,给予安排一定时间料理丧事,但是没有葬丧费,只有公务员本人死亡才有葬丧费。
借鉴《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公务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公务员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扩展资料:
葬丧费申报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参考资料:泸溪县政府-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参考资料:浦东司法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司法局机关公务员请休假制度》

在外地人打工后死亡,在哪里火化,能在当地火化吗?

《殡葬管理条例》对公民在异地死亡后的火化没有具体规定,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只好把网上搜到的《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的相关内容附后,供参考:
附:《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修正)》
第十五条 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应经死亡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是江局贺西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殡葬事宜的一部法规,主要内容包括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火化和骨灰寄存等要求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该办法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西省殡葬市场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其中,重要的内容包括:1. 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了殡葬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资质条件等方面要求,要求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2. 火化和骨灰寄存等要求:从火化设备的要求、火葬场服务态度、骨灰寄存期限等方面对火化和骨灰寄存等进行了规范,并严格限制墓地、骨灰堂等非陆闷法追思设施的新建。3. 相关违法行为的处早腊弯罚措施:规定了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殡葬企业或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和给予刑事制裁等措施,以保证市场公正、有序。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对哪些情况进行了明确禁止?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以下行为:1. 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违法从事殡葬服务活动;2. 将尸体私自出售、买卖或者将尸体用于非法用途的行为;3. 遗弃尸体或者将尸体非法丢弃;4. 制售散装骨灰或者通过非法途径出售骨灰的行为;5. 在墓地、殡仪馆等公共场所收取过高费用;6. 违反相关规定设置、经营追思设施。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江西省殡葬市场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遵循该法规有利于保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省、市殡葬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擅自从事殡葬服务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殡葬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对全市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规划、土地、市容、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规范、优质、便民服务。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实行火葬。个别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山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土葬。
  前款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深葬。
  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遗体应当尽快火化。
  传染病患者遗体,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于二十四小时内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火葬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或者在本市土葬。
  外地人员在津死亡的,应当尽快在本市的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户籍地的,必须出具户籍地县级以下民政部门的证明,并经本市市民政部门批准。
*注:本款中关于“外地人员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停止执行。第十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遗体火化,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遗体、无主或者无名遗体火化,凭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在本市死亡的外国人遗体火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从事遗体的运送、冷藏、防腐、整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支持。第三章 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丧事活动勒索财物。第十四条 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禁止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以深埋、撒放、植树葬等方式安置。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存放在殡仪馆的骨灰存放处,农村地区可以存放在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也可以深埋。在公墓之外深埋的,禁止设置坟头和碑志。
  禁止在可耕地(包括承包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宜林山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铁路与公路两侧建造坟墓。
  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第十七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迁至规定的公墓内安葬或者平毁。第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和需要,统一规划用于安置骨灰的设施。第十九条 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墓地。
  禁止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墓地从事经营活动。
  民政部门对公益性骨灰堂、墓地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建立公墓应当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山瘠地。
  建立有偿服务的公墓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建立的有偿服务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农村地区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墓地,必须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建立公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本文的分享就到这里了,相信大家阅读完本文,可以更好的了解关于“最新殡葬管理条例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2023”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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