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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殡葬 云南殡葬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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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基诺族的丧葬习俗有哪些?

基诺人实行独木棺土葬,不留坟冢。死者生前的生产、生活用品,作为殉葬品,过去,富者还要埋入一铜罗锅银子。 
 寨子里人一死,乡亲们会帮忙放倒一棵大树,取其中一段,把中间挖空,将尸体殓进,挖地区1米深,把棺木放进墓穴,安埋妥当,在墓表搭盖小草房,或小竹房,内置竹桌,家属一日供奉米饭3次,连续1至3年。还有守墓数月,以示对死者的怀念。  数年以后,为了埋葬新的死难者,可把棺木尸骨挖出,抛散野外,再埋入新的尸体。据说,是为了不扩大鬼生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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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傣族有什么丧葬习俗?

傣族十分看重长者的丧事,认为去世的老人劳苦一生哺育几孙,现离开了人世,应倾全力办好丧事,将其送到阴间过上更好的生活。因为在古代先民意识中,认为死亡仅是阳间生活的结束,阴间生活的开始,所以要举行各种仪式和隆重葬礼,陪葬许多贵重物品,让死者到阴间生活富足,不愁吃穿。古滇国墓葬中出土的大量珍贵文物,就是上述古先民思想意识的物证。花腰傣的丧葬习俗中,一直保存着古滇国遗风。现在虽然不再用贵重物品陪葬,但葬俗古风依然浓烈。《百夷传》是这样记载的:“父母亡……诸亲戚邻人,各持酒物于丧家,聚少年数百人,饮酒作乐,歌舞达旦,谓之‘娱死’;妇人聚众,击椎杆为戏,数日后而葬。”这种丧俗古风,特别是“一家有丧事,全村来帮忙”的团结互助精神,在花腰傣聚居的地方仍然普遍沿袭着。  老人病危时,儿孙要守候床前“接气”,接到落气前的气,才可以香烟不断,家运昌盛。因而兄弟姐妹平时不合者,此时也要和睦相处,不记前嫌,共同料理好老人的丧葬事宜。老人咽气后,马上杀1头10多斤重的小猪,称为“断气猪”;召集近亲商议丧葬事项,派人通知亲戚前来奔丧。同时,请来有经验的老者把死者抬到正堂屋中,为其剃头和由子女为之沐浴穿寿衣,把一团糯米饭和一枚银元放在死者口中,装棺上盖,停放堂中,让人凭吊。全寨各家主动前来帮忙料理丧事,男人杀牛、杀猪、宰羊,妇女帮助拔鸡、鸭毛,洗菜做饭,接待来吊丧的亲属。  接到丧讯的亲戚,立即请来吹呐、芒鼓班,抬看纸幡,牵着牛、猪、羊,用竹笼背着鸡、鸭,一路吹吹打打,前来奔丧送葬。家族血亲的妇女队伍,还要打着大红伞,十分壮观。来到寨外,燃放鞭炮,告之奔丧人来到。主家人听到后,身穿孝衣,头缠拖地长孝布,男人腰挎长刀,出门跪地迎接。进入家中,吊丧者背向棺材献上一碗糯米饭,表示让死者带到阴间食用,从此分别。吊丧中,主家的唢呐班与奔丧者带来的唢呐班乐声大作,比赛吹奏各种乐曲;芒鼓伴奏,气氛热烈,激荡山寨。  出殡前夜,所有人都要守灵至天明。兄弟、儿女和亲戚家带未的喷呐、芒鼓班轮番演奏。子夜,主祭者抬出一盘糖果,上放一定数量的钱给唢呐、芒鼓班。他们即带头吹打绕棺,祭祀者随后吟唱跳舞;亲属一家接一家祭奠绕棺,吹打歌舞,众人随时可以加入,高潮迭起。跳得越热烈,死者家人越光彩,真是“歌舞达旦”,热闹非凡。  蛋卜择坟地。丧葬出殡当天清晨,由寨子里公推出来的“龙头”与死者的长子,拿着1个鸡蛋,在棺材前跪地祷告,请死者的灵魂附在蛋上,一起到“者林”(祭龙和埋葬祖先的树林)中去选择自己喜欢的墓地。他们来到者林内看好地形后,由死者的长子将蛋从头上向背后扔去……蛋破碎了,便是死者愿意埋葬的地方;马上挖掘小坑,准备埋死者火化后的骨灰。若鸡蛋未破,则认为是死者用手接住蛋,要找另外的地方,必须另择地再掷蛋;摔破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安葬。  发丧出殡。出殡时刻多在午饭后,死者的直系亲属男于腰挎长刀,手擎火把,在棺材前开路。抬棺木的“龙杆”两侧,死者的女婿、孙女婿们身着孝服、头戴拽地孝布,表示以孝布力死者铺路架桥,通向天堂。棺材后面跟随死者的儿媳、女儿、孙女等亲属和其他送葬的人们。妇女全部穿戴节日盛装,直系血亲打着鲜艳的大红伞,罩住自己的灵魂,不跟死亡的老人到另一个世界去。所有妇女腰上系着的央箩都是底朝天,表示死者不带走家里的财产。送丧的人们拿着死者生前使用过的东西,寨子里来送葬的邻居,每人抬着一根本柴,供火化时烧用。  坟场上,男人们在棺木周围架起木柴,点火化棺。女人们在另一旁焚烧死者的遗物,让他带到阴间用。如遇死者生前用剩的硬币,烧不化时,后辈就到灰中去刨找;得到者意为祖先留给的钱财,大吉大利,十分珍惜。火化掉尸体,将骨灰埋人挖好的坟坑内,竖石为碑垒坟。亲属到坟前祭奠拜别,然后念着“死者去,生者回,生死离别……”等祷告词,返回家中。  云南土著先民,远古大部实行火葬。从发掘出的滇国墓葬中,已明显可见汉文化的影响。花腰傣的丧葬习俗,既保留了远古先民的火葬习俗,又接受了其他民族装棺土葬及厚葬的习俗,因而也更耗费钱财。该答案来自南北游旅行网官方网站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第八条 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
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九条 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十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二条 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
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遗体火化,除由丧属或者接待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港澳居民的,提交丧属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的书面申请;
(二)是台湾同胞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或者台湾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三)是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四)是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其他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六条 提倡骨灰、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遗体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寄存。
树葬场所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化场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9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塔)及树葬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土葬,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建立火化设施,推行遗体火化。

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

第十一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二条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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