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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条例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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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专业怎么看?

殡葬这一为生命进行最后守护的职业本应与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一样美丽而崇高。长久以来,由于对死亡的忌讳和恐惧,却使殡葬业在人们的心灵中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殡仪馆的工作不再那么令人忌讳,人们不再谈“殡”色变,一门新兴的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专业应运而生。 殡葬这一为生命进行最后守护的职业与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一样美丽而崇高。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专业应运而生。本专业培养具有火化和制冷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技能,具有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陵园经营管理的能力,有防腐、整容技能的从事殡葬技术与管理的专门人才。我国人口13亿多,年死亡率为6.51%。 将来就业收入是应该没有问题的,随着人民意识的提高,将来应该很有前景。

殡仪管理这个专业怎么样啊?

专业简介: 
殡仪管理,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一项业务。是通过制订和实施殡葬法规,对社会的殡葬观念、殡葬行为、殡葬习俗等进行调节、疏导、监督和服务。殡仪管理包括对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它既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工作,又是一项社会行政管理工作。 现代殡仪工作,主要依托各级殡仪馆、殡仪管理处(所)、陵园公墓、殡仪服务公司等经营实体,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积极、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仪改革;促进殡仪事业从行政管理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从单项服务向系列化服务转变,从封闭向开放转变,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发展;不断地加强对现代殡仪设备与丧葬用品的创新改革、科研和生产,积极把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引进到殡葬事业领域,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火化和制冷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技能,具有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陵园经营管理的能力,有防腐、整容技能的从事殡葬技术与管理的专门人才。主要课程:
社会学基础、行政法学和殡葬法规、殡葬管理、公墓陵园管理、民俗学、活化机使用与维修、殡仪服务、整形整容等。就业前景:
我国人口13亿多,年死亡率为6.51‰。现有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公墓等事业单位3 500多个。在职职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迫切需要有高水平的殡葬从业人员。2006年,广州殡仪馆的招聘引来了不少名牌大学热门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竞相应聘。开设院校:(部分)
【湖南】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
【山东】济南大学民政学院
【河南】河南省民政学校
【福建】福建省民政学校温馨提示:
  殡葬这一为生命进行最后守护的职业本应与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一样美丽而崇高。然而,长久以来,由于对死亡的忌讳和恐惧,却使殡葬业在人们的心灵中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殡仪馆的工作不再那么令人忌讳,人们不再谈“殡”色变,一门新兴的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专业应运而生。
殡葬这一为生命进行最后守护的职业与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一样美丽而崇高。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专业应运而生。本专业培养具有火化和制冷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技能,具有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和陵园经营管理的能力,有防腐、整容技能的从事殡葬技术与管理的专门人才。我国人口13亿多,年死亡率为6.51%。。现有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公墓等事业单位3500多个。在职职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迫切需要有高水平的殡葬从业人员。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枯盯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殡葬服务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殡葬服务设施管理制度,适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第七条、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八条、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野败手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第九条、存放非正常死亡者遗体,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

  无名尸体火化后180日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条、公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第十一条、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

  第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十三条、提倡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安葬骨灰必须在经批准建设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两侧,(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十五条、禁止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埋葬遗体或建立宗族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非法出租或买卖墓穴。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第十七条、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同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颂嫌,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主办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八条、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建设需占用时,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建设单位应给予当事人补偿;需搬迁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搬迁费用。

  第十九条、公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公墓建设和维护工作。

  公墓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

  第二十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二)墓穴面积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四)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收缴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没款项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出具假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华侨、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本省安葬的,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益惠民、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革除殡葬陋习,提倡文明礼葬。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殡葬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
  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组织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节地生态安葬地、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进行规划安排。
  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
  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用地保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以及其他生态安葬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经营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经批准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以及其他生态安葬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经营性殡葬设施,禁止将公益性殡葬设施变更为经营性殡葬设施。第十二条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以及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与骨灰寄放人预签安葬服务合同。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四条 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鼓励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
  因建设开发需要迁坟的,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或者生态安葬。迁坟应当制定迁移补偿方案。好了,以上就是本文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条例2023”的内容,更多内容可以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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