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1、在职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3、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个月;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死亡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补足。企业退休死亡人员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1、企业退休人员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余额。2、火葬的,丧葬费为死亡时上一年省平工资的四个月,抚恤金为本人养老金的八个月;违反规定土葬的,不享受丧葬费,只有抚恤金。对于确实孤寡一人,无任何继承关系人或无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企业职工因病死亡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有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各省政策不一样;山东省的为:10个月省平工资+1000元丧葬费+遗属补助!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与该职工单位所在对和职工生前因工作导致受伤的程度有关。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受到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两项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