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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抚恤优待证 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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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抚恤优待证

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在全国都不能用,各地的政策都不一样

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有何优待

这个我知道!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持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参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免费借阅公共图书馆开放的图书资料; (三)免费游览公园、名胜古迹和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应当向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三属提供优待。:chinalawgovarticlefgkdxfgdfzfgz20070620070600055038shtml《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浙江省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1990年7月10日浙江省发布的《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烈士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县级人民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对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地市、县(市、区)人民民政部门核发定期抚恤金: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费来源的;③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医疗保险方面,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浙江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待遇;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予以解决等。 住房方面,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可享受优待,如符合相关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可优先解决;家居农村,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当地人民应帮助解决等。 :govfwxxsh2006-1204content_460776htm有帮助的话希望你支持我一下!

浙江省参战老兵抚恤优待证

法律分析:1、个人申请书。即×××同志请求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待遇的申请,要求写明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口类别(农村或城镇),入伍时间,开始参战时间,撤出参战地点时间,参战地点,参战名称,参战经过,参战时所在部队番号(要求详细到××军××师××团××营××连),退伍时间,目前家庭生活状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确认后退给本人。

5、参战证书原件、参战立功受奖证件原件等证明材料。凡个人向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对个人持有的参战纪念章、毛巾、茶缸等纪念品,不能作为参战身份认定的依据。

法律依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七条 烈士褒扬金和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发证的民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核发。

烈士褒扬金和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对象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烈士褒扬金和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由享受对象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民政部门根据享受对象人数均等分配。”

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有何优待

这个我知道!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持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参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免费借阅公共图书馆开放的图书资料;
(三)免费游览公园、名胜古迹和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
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应当向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三属提供优待。
:chinalawgovarticlefgkdxfgdfzfgz20070620070600055038shtml《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浙江省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1990年7月10日浙江省发布的《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烈士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县级人民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对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地市、县(市、区)人民民政部门核发定期抚恤金: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费来源的;③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医疗保险方面,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浙江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待遇;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市、县(市、区)人民予以解决等。 住房方面,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可享受优待,如符合相关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可优先解决;家居农村,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当地人民应帮助解决等。 :govfwxxsh2006-1204content_4607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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