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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 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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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以前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有什么规定吗?国家有这样的文件吗?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孟祝飞老人咨询,关于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否有新规定,老人希望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解答。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解释,

根据黑人保发[2010]150号文件规定,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册旁亮的老工人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待遇如下:

1、凡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中的建国前老兵,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50元,并列入增发基数。

2、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在原标准6000元基础上再增发4500元。

3、以上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所在的企业在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应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对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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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从2011年8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2011年8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启孝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按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其他问题

1、资金来源。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负担。

2、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统计资料每年在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时一同发布。

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抚恤金

建国前老工人抚恤金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公务员都有抚恤金和丧葬费,都是一次性发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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