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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抚恤金 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篇关于“因公牺牲抚恤金 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的文章,大家来看看吧!

请问公务员因公死亡后赔偿标准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条文吗?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因公殉职的抚恤,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执行,具体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标准

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标准为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抚恤金领取是按照规定对特殊人员的安慰和经济补偿。领取抚恤金应提交的材料有:
1、领取人持证遗属应提交通知书;
2、户口簿、身份证、养伍哗森老金腔亩项目审核表、私章;
3、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通知书、私章、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芦汪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

法律分析:
牺牲军人的抚恤金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的,首先就是一次性支付的抚恤金,根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根据其牺牲的原因和牺牲时的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由牺牲军人户口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家属抚恤金。
如果是因公牺牲的话,一次性抚恤金为去年的全国城镇人口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外加烈士本人约40个月的工资从而得出来这个抚恤金的具体金额。
而第二个抚恤金的标准,就是定期发放的抚恤金,为了保证其烈士家属的生活不会因此丧失收入来源,所以我国规定了烈士家属可以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这种定期的抚恤金跟国家经济水平有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五条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居住大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至四十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至三十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三)对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以根据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适当提高。  二、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由县,市,市辖区民政局(科)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证件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三、军队牺牲、病故干部的遗属已按总政治部的规定由部队发遗属补助费的,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的遗属已由所在单位发遗属补助费的,仍由原部队、原单位继续发给,不再享受定期抚恤金。如果家属要求改领定期抚恤金,必须持有原单位停发遗属补助的证明。四、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领取定期抚恤金以后,如果还不能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优待。五、执行本通知需要增加的经费,由财政部另行拨给。好了,以上就是本文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因公牺牲抚恤金 因公牺牲抚恤金标准”的内容,更多内容可以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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