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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场骨灰处理 火葬场骨灰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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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怎样处理不要的骨灰

殡仪馆处理不要的骨灰,通常是已经达到一定年限依然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向上级部门申报情况,再在当地媒体公开报道后,仍无人认领的,集中处理。

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出认领公告,3个月内无人认领,由公安机关作出鉴定结论后,由殡仪馆火化。

1、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2、在医院正常死亡的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殡仪馆无人领取的骨灰殡仪馆该怎么处理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公众网和殡仪馆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负责处理。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尸体,由民政部门在民政部门的公共网络和殡仪馆的外部公告牌上公布。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根据《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存2年。骨灰保存期间,家庭成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领取的,承办单位应当负担丧葬处理费。保管期满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

扩展资料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一)姓名、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其家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防腐期间的十五个自然日后不为其办理丧葬手续的。

根据《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在该医疗机构或其他地方死亡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论)》。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检查,评价,拍照,登记和备案后依然,公安机关应当注意的意见处理仍然是“医疗证书(推理)居民死亡的“医疗机构发行的。

(一)医疗机构范围内的非自然死亡;

(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为正常死亡的;

(三)姓名、身份不明的;

(四)姓名清楚,但联系不到家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

指第四条“广州市措施处理无人认领的尸体”,公安机关负责检查、鉴定、摄影、注册和收藏的人死后的遗骸异常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发行“死亡诊断书的居民(推理)”,在身体的处理并添加评论。

参照《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第5条,按规定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注明死者姓名、身份,是否非自然死亡。家庭成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姓名、身份不明或者清楚的,当场放弃的,应当注明。

根据《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接收和运送遗体。

根据《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公告,由殡仪馆处理:

(1)家庭成员、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书面放弃请求的;

(2)正常死亡的尸体有明显的腐烂症状,如膨胀、恶臭、舌头肿胀、眼睛突出等;

(3)公安机关签署认定无人认领的意见书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火化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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