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道龙主张其1991年9月1日创作完成《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是《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1991年9月2日在江苏省首次发表上述作品和龙宗族祭祖家规家谱。陆逵等人2009年把《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编辑成书并定名为《中华陆氏通鉴》公开出版发行。
陆道龙认为陆逵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歪曲、篡改并大量剽窃了上述作品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遂起诉陆逵等人,请求法院判令陆逵等人立即停止侵权,向陆道龙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龙宗族祭祖家规家谱。
二、争议焦点
陆道龙对《中华陆氏历代年谱〈陆氏宗谱〉》涉案的第1、2册是否享有著作权和龙宗族祭祖家规家谱。
三、裁判摘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和龙宗族祭祖家规家谱。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和实质要件,它直接影响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责任承担。家谱主要是记载一个姓氏家族或某一分支的宗族氏系和历代祖先的名号谱籍,其关于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和龙宗族祭祖家规家谱。
五、案件来源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龙宗族祭祖家规家谱,2015年7期,案号:(2013)盐知民初字第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