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揭秘
继“躲猫猫”、“天价过路费”事件之后,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又上演了一出“灯下黑”闹剧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被宝丰老百姓戏称为“灯下黑门”事件。
事情起因:2010年12月21日15时许,宝丰县周庄镇东黄村王老汉开着一辆老年三轮车,沿县城永明路由北向南缓慢行驶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王老汉心中非常美,因为在过几天就是他的66岁大寿,孝顺的儿媳妇给他买了一身新鞋、新衣服,老汉拿了东西高兴往家赶,不想灾难就在此时突然发生,三轮车行驶到永明路南头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是,一辆疾驶的小客车猛地撞在老年车上,老年车车体连续翻滚了两周,把王老汉压在了车下,当即人事不醒。在围观群众指责声中,小客车上一位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男子打了报警电话,大约20分钟,事故科交警才来到现场,东比西画,照了几张照片草草收队。王老汉随即入院,被诊断为:1全身多发软组织伤。2 左侧11肋轻微骨折。3 腰椎3-5骨折。直到10多天后,在伤者家属一再催促下,事故科才到医院开始询问伤者笔录。受害人明确提出:撞他的车是一个女人开的。做笔录交警做了记录。隔了一天(这次效率咋就这么高?)交警队就通知家属去取事故鉴定报告。结论为:双方责任对等。
事故案件承办者李军海、石校恩这样解释说:
1. 王老汉的老年三轮车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办理驾驶证车型,尽管群众都知道老年车不用办理驾驶证,承办者还是定了个无证驾驶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
2. 由于肇事车辆没有入保险,故经济赔偿不好办,对方车辆要是入了保险有保险赔偿就好办了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
3. 王老汉提出的肇事车辆驾驶员是车上的女人,不是那个男的,当时没说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后来取证由于事发地点正在路面监控正下方,就跟“灯下黑”是一个道理。看不清肇事车辆司机是谁,我们也没办法,要不你找证人。不找我们就这样认定啦
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我们的疑问是:
疑问一:众所周知的常识问题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老年车不用驾驶证,怎么在这里就不行了?怎么就成了无证驾驶,这让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村老汉怎么能想明白呢?
疑问二:承办者提到肇事车辆没有入交强险等保险,难道这种车辆属于手续齐全吗?能在路上横冲直撞,还被事故科的人说成手续齐全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其他手续承办人为什么不让受害者看?
疑问三:这是受害人老年车被肇事的小车撞了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假如是一辆火车撞在了李军海、石校恩交警的办公车上,他两个还会说责任对等吗?按照他们的理论那么石头撞鸡蛋,两者都会撞烂了!
疑问四:“灯下黑”是科学解释吗?三岁小孩都知道灯的光是从下往上的,而监控是从上往下的,只有焦点,哪有黑点?难道焦点反倒不如周围的监控画面了?这能让人信服吗?受害人提出异议,事故科为什么不积极取证,难道让受害人提前预见自己要受伤害,找两个证人站在那里等着,准备作证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既然有异议,案件承办者和主管领导为什么还要如此高效率地匆忙结论,这里面恐怕不仅仅是“灯下黑”的监控录像了,只能说明一个问题,“灯下黑”是存在我们生活中现象,一些黑鬼正是利用这种监督不到的黑影,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暗箱操作呢。
疑问五:“躲猫猫”的事件当事人该撤的撤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该判的判了,“天价过路费”案件一样发生在平顶山,当事人、主管领导也得到应有的惩罚,难道“灯下黑”的黑鬼就不应接受惩罚?这样让天理何在?国家的执法机构的公信力何在?神圣的国家公器岂不被个别人当成随心所欲利用来伤害我们公众的魔棒了?
我们希望用自己微薄之力,通过天涯论坛这些社会舆论监督,通过每一个人的加油,让我们的阳光执法成为现实,让像这样的事情在生活中少发生,让更多的老百姓少受伤害平顶山供灯牌位烧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