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不被消失,族人于2008年9月5日诉求到省市信访局、市园林绿化局,发出诉求证据信件,以书面形式主张提出恢复史氏祠堂管理修复权利的事项兰州祠堂家谱族谱。兰州市园林绿化局于以兰园发(2009)19号文《关于史砚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及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以兰政信复字(2011)1号文《关于史砚强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族人认为,求证如实,对当事人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做出新的决定,以信访答复形式负有举证责任,无凭无据,程序是不合法!答复意见,即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尊严!合实事求是原则,(一把手权力承诺:上不负党,下不负民,内不负心)顶着红帽子手握权力,阳奉阴违、以权谋私、随意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传承权益,在什么山头唱什么歌吗?诚信、公正、天理还有吗?
解放后既不存在被国家没收或征收,也不存在买卖、托管、赠予、出租等产权合法转移事实,该财产又不是无主人财产,因此史氏祠堂代代传承的产权依法为史氏族人继承所有兰州祠堂家谱族谱。对恢复史氏祠堂的答复意见,无凭无据,在没有事实依据以及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合法的财产被侵吞,营私舞弊,既作出完全不负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字第7995《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族人严格按照程序诉讼到法院,我提起诉讼,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5月3日经过多次审查法院同意受理(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给诉讼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我院决定立案审理,下达《举证告知书》未通知开庭,7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2)城法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我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法行终字第49号维持原裁定兰州祠堂家谱族谱。(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驳回原告甘肃省兰州市史氏文化研究会起诉状不予以受理。我多次申诉中级法院不予受理,剥夺了申诉人权利,让我想别的办法,权力在玷污法律,法院是自由市场吗?在中国同样的法律在兰州就行不通,让族人匪夷所思!关于家庙祠堂产权的有关法律条文也有案例,朗朗乾坤,还又没有国法!
最有力一句话加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老百姓的最高承诺兰州祠堂家谱族谱。
我与2013年11月27日,按程序诉求到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领导看完我递交的陈述诉求材料后,国家信访局通知甘肃省信访局开听证会处理解决问题兰州祠堂家谱族谱。我从北京国家信访局回到甘肃省信访局询问工作人员他们不知道不受理。中央政令得不到执行,至今没有公道解决。难道同一个蓝天,在什么山头唱什么歌吗?法制国家,权力在保护某些人的利益,还是在维护法律公平公正?我们相信党是保护人民传承权益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在查处违纪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信访局长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也不按规定移交办理,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你亦压案不办,是何道理?朗朗乾坤,还又没有国法!
此呈
史氏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甘肃)第十九代传人:史砚强
第二十代:史璞 史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