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先生表示,父亲的坟墓在此地已经有25年了,这块地被承包给了附近的木片场,木片场扩建给推掉了,“昨天我们中午去扫墓的时候,就发现整座山已经被挖了一半了,就是相当于他承包了那座山给旁边的木片场,他们私自这样扩建出来,然后,他们已经把整座山都挖出一半了,山上的这些坟都没了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李先生向记者介绍:“我们去找他们的时候,他们就抵赖说‘山上并没有坟’,(我父亲的)坟墓都占在这里二十五年了,96年的时候就开始占了,(从96年开始)每年都去扫墓,一直扫到现在,(我们去找木片场)他们的负责人就这样抵赖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李先生表示:“本来这座山就是埋去世的人的,我们家在镇上嘛,镇上去世的人基本上都会埋在那一座山上,可是不少坟墓陆陆续续都迁走了,不过上面还是有一些坟墓的,我们每年都来上坟,他们就说自己没看到,他们看到之后,偷偷挖去丢掉,也不会有人知道嘛,那个位置又很偏僻,然后我们报警,警察过来处理,让双方调解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李先生说:“坟已经被他们挖走了,他们就说没有,这就没办法调解,警方说,让我们去找当时下葬时候的证人,可这都过去20多年了,不好找了,让我们去找证据,扫墓的时候,又有谁会拍照或拍视频呢?所以这些证据就很难找,派出所建议要么去起诉,要么就去找他们调解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在4月5日,记者联系到该村的村支书,对方表示没有证据,需要李先生一家进一步取证,“昨天我们去看了,他们已经把山给推平了,他去扫墓的时候没有见到那个坟,我们也没有证据,我们也处理不了呀,所以怎么埋的,每年去扫墓都有谁见证呀?派出所也是叫他们回去取证啊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绥青新闻评论:
虽然这个要求十分荒唐,需要找证据来证明这里有坟墓,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旦打起官司,如果李先生无法证明这个问题,其主张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有人认为“这不是和证明你爸是你爸一样吗?”可还真有不同,有些事实可以自认,比如说我起诉要求你还钱,你自认欠钱,通常来说,欠钱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可对于身份关系,法律是不允许自认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也就是说,身份关系并不是靠一张嘴就可以被认定的,比如要证明婚姻关系,你起码要提供结婚证,要证明父子关系,你就起码要提供户口本,所以,“证明你爸是你爸”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之所以会饱受诟病,是因为明明已经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有些部门仍然有意刁难,需要进一步证明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而李先生的这个事件,首先是一个侵权事件,侵权事件的被害人,通常情况下需要对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进行证明,包括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村支书要求李先生证明被推的地方有坟,实际上就是让李先生证明有损害事实存在,这从法律上讲,是没有问题的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对于李先生来说,需要证明该处确实有坟,大体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找亲朋好友,可能知道此处有坟的人),还可以通过照片等书证来证明,小绥相信那里确实有坟,随意破坏他人的坟墓,不仅是一种民事侵权的行为,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问题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首先可能涉嫌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虽说人死如灯灭,可一个人去世之后,他(她)的遗体、遗骸或骨灰,不仅是曾经在世上走过一遭的见证,更承载着亲人的哀思,因此,尸体、尸骨和骨灰也不容任意毁坏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其次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坟墓不仅是后人祭祀先人之所在,也是后人的一种寄托,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财产,未经权利人同意,就将人家的祖坟推掉,是对他人财产的毁损,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效用,如果价值较大的话,那就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辽宁祭祖扫墓上坟。
当然了辽宁祭祖扫墓上坟,由于坟墓是具有特殊纪念价值之物,寄托着人的情感,坟墓被毁,定然会对他人的精神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故意毁坏他坟墓的行为,受(被)害人不仅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物质损失,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此,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