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夭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夭折。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所以,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孩子是出生后死亡的,则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夭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夭折。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所以,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孩子是出生后死亡的,则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