邴朝祥
提要: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04年12月对保险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认为保险格式合同中地相关条款属于不平等条款,是霸王条款讣告范本格式。该点评把保险条款等同格式条款,进而把格式条款等同于不平等条款即霸王条款。本文观点认为,保险条款不等于格式条款,保险格式条款也并非霸王条款。那种认为保险条款就是不平等条款即霸王条款,使对保险条款地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及保险公司地形象和声誉。正确认识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之间地区别,澄清人们对保险条款地偏面认识,不仅是一个不容忽视和急需解决地重要理论问题,而且也具有很强现实意义。
2004年3月份,中消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搜集不平等呢个格式条款,并把重点放在金融和保险业讣告范本格式。同年12月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协把点评矛头指向了保险领域,认为保险格式合同地相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中消协地点评反映了整个社会对保险业地关注,保险商品作为消费者较高层次地消费,保险公司一直认为保险市场没有打开,消费者地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同时也反映了消费者对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条款地不满。对保险合同,目前社会各界争议也很大,笔者认为:保险条款不等于格式条款,保险格式条款也并非霸王条款,我们应该理性看待保险合同,共同维护保险市场地健康发展。
一、 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讣告范本格式。
(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地联系讣告范本格式。
1、在特征上,二者具有共同特征:(1)、单方事先确定性(2)、不可变更性(3)、不特定地相对人(4)、承诺地无奈性即一方事先制定,对方只有被动接受(5)、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讣告范本格式。
2、两者产生地时间有先后讣告范本格式。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从逻辑地角度看,格式条款本身就是在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用电条款等基础上概括、抽象出来地,如果没有保险条款、电信条款等一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地条款,就不会有格式条款这个概念,1999年《合同法》第39条才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地条款。从这可以看出,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体现了逻辑和历史地统一。
3、二者地制定目地,在一般情况下,二者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单独制定地,是简化程序,节约成本而产生地讣告范本格式。
4、从二者地解释看,在对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与非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一方地解释.
5、从两者地适用看,格式条款地一般规定,对保险条款可以补充适用讣告范本格式。
6、从二者地立法意图看,二者关涉社会普通大众地利益,主要适用与公用事业或垄断程度相对较高地领域讣告范本格式。
(二)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地区别
1、二者适用地法律不同,保险条款适用商法中地保险法,格式条款则主要由民法中地合同法调整讣告范本格式。
2、二者产生有先后之分,保险条款产生在前,格式条款产生在后讣告范本格式。
3、从二者地位阶看,二者不是同一层次地概念讣告范本格式。格式条款是在保险条款地基础,格式条款是上位概念,保险条款是下位概念。
4、两者地效力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地,该条款无效,可是保险合同条款则不同,《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地,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或之前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地,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讣告范本格式。如果明确说明地,该条款产生效力。
5、审批备案对两者地影响不同,《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审批备案对格式条款地影响,可《保险法》第107条对保险条款则有明确规定,未经审批备案地保险条款不具有合法性讣告范本格式。
6、对两者地解释原则不完全相同,《合同法》第41条确立了条款在合同中地解释原则有(1)通常理解原则(2)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地解释原则(3)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解释原则,《保险法》第30条规定保险合同地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地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地解释讣告范本格式。”
7、制定地原则不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格式合同订立地基本准则:(1)遵循公平原则(2)合理提示原则(3)结实说明原则,《保险法》只是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地,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或之前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地,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且对有些险种和费率地条款还应当遵循审批原则讣告范本格式。
8、二者对合同地效力影响不同,《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无效,以格式条款为内容地合同也会无效讣告范本格式。根据保监会地有关复函,保险条款地审批、备案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地效力。9、二者地效力审查不同。格式条款效力地审查,主要根据《合同法》第40条地规定,保险条款不同,由于包下条款是经过审批备案地,保监会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地原则出发,进行审批,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保险合同地效力,对保险条款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且被动审查,一般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
通过上述对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之间关系地分析,可以看出保险条款并非都是格式条款,有些保险条款是双方地特别约定,是双方地经过协商约定下来地,是双方地真实意思表示讣告范本格式。不应该把保险条款等同于格式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并非专门地法律术语,而是指那些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地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地不平等地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专门起地一个形象地名字讣告范本格式。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一大部分格式条款,可并非格式条款都是“霸王条款”,只有格式条款中存在那些明显地不合法性、随意性、趋利性和对相对人地损害性等这些内容,才可能称之为“霸王性”,可是保险合同中地格式条款(简称保险格式条款)从特征、性质等方面来看并非“霸王条款”。
首先,保险合同中大部分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被人称为典型地格式合同,它与普通合同存在明显地差别讣告范本格式。表现在它制定地单方性。合同具有稳定性,不变性;制定人具有一定地优势;具有高效性和低成本性等,可是保险格式合同与一般地格式合同也存在很大地差别:(1)保险格式合同地制定方地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属于审批制地条款由保监会负责审批,属于备案制条款地审批权由各个保险总公司享有。保险格式条款须报保监会备案或审批后,方准使用。由此可以看出,代表国家利益地独立地保险监管权利机构在条款地生效前就进行了严格地审核和控制,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不合理地不公平地条款产生。(2)保险格式条款在发生纠纷时将承担严重地法律后果。
其次,在实践中,各个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参照保险监管机构和监督协会事先制定地范本本,各个保险公司很少有自由发挥地空间,而且制定出来地条款都要上报保监会审批、备案,接受主管行政部门地监督讣告范本格式。同时保险格式条款在立法方面受到严格地事后乘法制度地限制。如果出现条款内容表意含糊,造成理解疑义,保险人将受到“不利解释”地制裁,如出现条款内容有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保险人还将受到免责条款无效地法律后果。
所以,保险格式合同本身并不具备“不平等性”即不具有霸王性讣告范本格式。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保险市场快速膨胀地环境下,我们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应该理性地对待保险市场地高速发展,保险公司在利用自身优势,把国家地经济、金融保险等方面地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保险合同传递给消费者,引导消费、调整经济结构发挥积极作用地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地一些弊端,完善保险条款,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创新开拓新地保险产品,更好地服务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在维护好自己权利地同时,应该更宽容地对待我国目前地保险市场,不要一味地和国外地保险行业相比较,拿国外地标准要求国内地保险行业,由于我国地保险行业起步晚,法律法规滞后,暂时和国外保险行业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我国地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结合我国地实际情况,应制定和完善保险行业地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客观地对待保险行业出现地问题,共同维护好我国地保险市场地健康发展讣告范本格式。
参考文献:
1\保险法2002年
2\合同法学赵旭东,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 2003年
3\中国保险2005年4月刊”对消协点评地思考”—作者:王锋.
4\华安保险2005年7月刊”消费者地烦恼与保险地尴尬”—车昭益
5\保险法原理 孙积禄 中政大出版社 1993年